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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提升本市法官的業務素質,加強其駕馭庭審的技能,2011年3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在全市法院系統開展“庭審觀摩暨庭審公開”活動。這一活動歷時9個月,是天津法院建院以來參加人數最多、時間跨度最長、觀摩案件最多、規模最大、效果最明顯的一次庭審觀摩活動。
截至同年底,這一活動共組織觀摩庭審209場,其中,各級法院之間循環交叉觀摩庭審186場,由高院和中院有關領導組成觀摩組觀摩各院示範庭23場。通過這大半年對庭審細節的深挖細摳,庭審質量有了質的飛躍,全市法院一審息訴服判率首次突破90%,同比上升11.8%,審判質效實現了“五升五降”的可喜進展。
開展“庭審觀摩”
依託實際,基於多方面需要
“庭審觀摩”,全國很多法院都曾搞過,但據記者瞭解,像天津法院這樣大規模集中開展還是第一次。天津高院爲何要在全市開展這一活動?天津高院院長李少平表示,高院黨組之所以決定在全市法院開展“庭審觀摩暨庭審公開”活動,是基於多方面考慮:
近幾年,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形勢、社會結構、社會觀念、經濟模式發生了深刻變化,人民羣衆的依法維權意識也普遍增強,越來越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庭審活動來辯明是非,給一個明確的說法;也越來越要求通過法庭這種方式,顯示國家的制度和法律的權威,使社會的各種行爲納入到法律規範中去。
法庭是不是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是運用法律來構建社會秩序?是不是運用法律來維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這些都需要通過庭審活動來展現。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隨着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法院注重研究怎麼處理案子的比較多,對庭審怎麼把握,先問什麼,後問什麼,研究的人不多。雖然現階段,很多基層法院強調用調解的方式化解矛盾,但是真正作爲訴訟的核心還是庭審。如果一個法官庭審能力上過不了關,就很難談得上稱職,更不用說做出公正的判決讓當事人信服。因此,法院開展庭審觀摩活動,目的就是解決法官開庭時自我約束意識不強,駕馭庭審能力弱的問題,使基層法院法官的整體素質得到全面提升,改變以往辦公桌式的隨意開庭模式,步入規範化的庭審模式。
此外,法庭還是法院、法官和社會對接的平臺:一方面社會通過這個平臺瞭解法院、瞭解法官、瞭解司法、感受司法、理解司法、參與司法活動;另一方面通過法庭這個平臺,向社會公開透明地展示司法活動。庭開好了,既是一堂很好的法制教育課,也能起到推進依法治國的作用。
“功課”提前做足
確保質量,實施方案更科學
2011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周某、張某共同預謀,拐賣嬰兒一案在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8:30,觀摩組成員進入審判庭,入坐旁聽席。
9:00,庭審準時開始……
據介紹,天津高院爲了使活動不走過場、不流於形式,更加紮實有效地開展,避免“演戲”成分,他們在規則制定上頗費心思。
據高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康玉海介紹,高院規定觀摩組成員組成必須是各級法院院、庭領導及審判管理辦公室成員。除審判管理辦公室成員外,院、庭領導不固定,如觀摩刑事案件,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院領導和刑庭負責人必須是觀摩組成員。
在觀摩方式上,爲防止“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團和氣的評審現象發生,他們打破轄區之分,採用兩個中院和海事法院之間,各基層法院之間循環交叉的方式觀摩。
在案件選取上,爲防止提前做“功課”或選一些容易的“功課”,他們採用隨機抽選的方式選取案件。規定各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向相對應法院觀摩組送交在一個月內擬開庭審理案件的案號,由其選定並上報高院。
爲落到實處,市高院規定每個月27日,各單位推薦一名副院長到市高院彙報觀摩相對應法院庭審的情況,並寫出書面報告上報市高院。同時,由市高院組成檢查小組,採用不定時、不通知的方式,隨時對各級法院平時庭審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抽查中發現的問題以通報的方式向其反饋。
除了精心設計規定動作外,爲檢驗成果,高院還設計了自選動作:即,開一個“示範庭”。時間放在去年9月至12月間。要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執法監督員旁聽一個“示範庭”,向媒體公開一個“示範庭”,組織全體幹警觀摩一個“示範庭”。“示範庭”觀摩組成員由高院、中院、海事法院院、庭領導和高院審判委員會辦公室成員組成,對各級法院“示範庭”進行觀摩並逐一點評。同時在評分標準中增加了案件難度係數分值,鼓勵法官發揮更高的庭審水平。
事後“觀摩評議”
句句中肯,專家來評頭論足
天津高院制定的《庭審觀摩活動評分標準》很有特點,項目設置細到了有點兒“吹毛求疵”。比如是否正確使用法槌,法徽佩帶是否規範,語言表述是否規範、清楚,語氣、語調、語速是否得當等等。一共26個評分項,涉及法官形象、庭審程序、庭審能力、案件難度係數四大類。
河東區人民法院是這次庭審觀摩活動開展得非常紮實的法院之一。該院無論是“觀摩庭”還是“示範庭”都不是刻意安排。用院長王洪季的話說,不爲觀摩而觀摩,該輪到誰,誰就上。 這是一起相鄰損害防免關係糾紛。原、被告系鄰居關係,買的新房處同一門洞的樓上樓下。開發商通知原、被告的交房時間均爲2008年5月18日。2008年6月6日,原告拿到鑰匙打開新房時,發現屋頂多處毀損。經查,系被告安裝地採暖設施時擅自將其地面用風鎬砸掉一部分所致。見此狀,原告要求被告恢復原狀並賠償。被告不同意,於是訴訟到法院。
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就其房屋價值貶損進行評估,確定因房屋質量缺陷所減損的價值爲人民幣21萬餘元。河東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該報告爲依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房屋價值貶值損失人民幣21萬餘元,駁回原告要求賠償租房損失及維修損失、誤工損失等請求。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爲由發回重審。
2011年12月16日9點,該案再次開庭,觀摩組成員來到旁聽席就座。
原告沒請律師,而且情緒非常激動。儘管如此,審判長還是很好地掌控着庭審節奏,待雙方陳述完畢後,進入辯論階段時,及時、清晰地歸納出辯論焦點:受損房屋屋頂損壞發生時原、被告是否已形成相鄰關係;原告主張的租房損失、維修費損失、房屋價值貶值損失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接下來,雙方圍繞焦點一項一項舉證、質證、辯論。整個程序既緊張又流暢,作爲旁聽觀衆,聽完整個庭審,誰贏誰輸,心裏有個八九不離十。因爲原告同意接受庭下調解,此次庭審沒有當庭宣判。
該案結束後,觀摩組成員評委們齊聚到法院會議室,對庭審情況評頭論足。
“原告在陳述環節,多次陳述‘房子損壞較大’,從旁聽人員的角度來看,法官應當引導陳述案件事實,表達自已的意見和要求。”天津海事法院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孫小紅打響了“負面”評議的“第一槍”。
“對於被告說受損房屋不賣就不存在貶值一說,庭審時,審判長問原告這個房子是不是自己住?今後還賣不賣?這個問法效果不好,容易讓原、被告雙方誤認爲法官對定損賠償數額的確定會考慮原告對房屋是自己居住還是出賣的因素,被告在調解時會依此想法殺價,從而增加解決糾紛的難度……”全國審判業務專家、天津高院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李寶明則說得更具體。
儘管大家在在座談中對整個開庭給以了相當高的評價,但在細節處提出建議依然是那樣的較真、那麼的不留情面。
河東區人民法院審判長楊桂軍對此感受頗深。她說,“我的庭審經驗是師傅帶徒弟一步步帶出來的,這種方式長此以往,容易形成一個思維模式,高院組織開展這一活動,是場及時雨,給了我們一個在全市範圍內交流、學習和提高的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