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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評論員萬曉娟近段時間,關於食品安全的曝光報道還真沒停歇過。先是有關果凍、老酸奶,然後被否認,事實尚不明晰的時候,傳來了更恐怖的猛料——治病良藥所用的部分膠囊被證實是工業明膠所造!
一時間,百姓聞膠囊而色變。杭州一老太太甚至“生吞活剝”了膠囊殼,直接服用藥劑,結果被燒壞了食道,真不知道是這位老太太的不幸,還是社會的悲哀!更激發人聯想的是,連藥品膠囊都可以用工業明膠,怎知其他食品類就絕對不會用?或許,在工業明膠流向市場的道路上,毒膠囊並不寂寞。
從三聚氰胺到瘦肉精,從地溝油到染色饅頭,從洗蝦粉到蘇丹紅……琳琅滿目的化學劑裹挾着食品,堂而皇之地走向了我們的餐桌。當你用的瘦肉精上了我的餐桌,我做的染色饅頭吃到他的胃裏,他生產的有毒膠囊又送進了你的口中……又有誰能逃脫這條有毒的食物鏈?若人人都被“投毒”,這樣一個社會是危險的。當生活基本需要之首——“吃”都充滿着巨大風險,還談何其他保障?當有毒的化學藥劑被不知情地吃下去,大頭娃娃長出來,各種怪病冒出來,這個民族如何能夠保持優雅的姿態,屹立於強國之林?繁衍的下一代會不會被化學劑改變了基因,衰退了體質,甚至一病不起?若如此,我們不是在謀殺自己、謀殺同類、謀殺子孫嗎,還談何發展?!
從這個程度上來說,食品安全問題嚴重的就應該被定性爲謀財害命!以投毒罪論也好,以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處置也好,在如今食品安全已是亂象頻出的情境下,就得拿出重典來治亂。不要再隔靴捎癢、敲山震虎,也不要按下這邊的葫蘆,浮起了那邊的瓢,更不能捂着蓋子不見陽光,要拿出治地溝油生產者可判死刑的魄力來,拿出治酒駕的決心來,才能還民衆一個安全的餐桌。
對於食品安全問題用重典,古今中外也莫不有例可循。唐朝的《唐律疏議》規定: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饋送或出售,導致使用者中毒的,食品所有者要被判處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處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食用了未被焚燬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過失殺人論罪。在一些食品安全制度相對先進的發達國家,也不乏重典治罪的例子,德國就採取刑事訴訟外加鉅額賠償的辦法,讓肇事者破產、蹲監獄;韓國《食品衛生法》規定造毒食品10年內禁營業;法國一旦發現商店賣過期食品,商店就得關門;在巴西,生產未達標產品的企業如果三次被查出,將直接進入司法程序,企業法人將以食品造假罪被起訴。
毒膠囊、工業明膠曝光後,很多人都在發問,誰纔是最後的終結者?從乳業的三聚氰胺,到藥業的工業明膠,下次還會有哪個行業被擊中倒下?食品安全不能掉進萬劫不復的深淵,到了該重典治亂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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