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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下午3點,西湖區法院2327法庭,一起婚姻家庭糾紛公開審理,女方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包括兩人共有的存款共計444.7437萬元,價值20萬元的奔馳車一輛。
夫妻倆都是“80後”,此前女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被法院駁回。
網戀加閃婚,孩子出生4個月就鬧離婚
男方鄒某昨天本人親自到庭,還請了個律師;女方則委託兩位律師全權處理。起訴狀上的個人資料信息顯示,鄒某1981年2月出生,福建人;女方胡某1982年11月出生,杭州本地人。
“我們是在網上認識的,認識還不到一年就閃婚了。”鄒某說,自己和胡某都是獨生子女,他一個人在杭州打拼,當初結婚也是被女方家逼的。
鄒某在網上曾發過帖子,大致意思是:“這日子過得真糾結,兩年沒開心的笑過了。”兩人結婚的時間是2010年1月25日,女方向西湖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是今年1月9日。
“兒子出生才4個月,她就要求離婚”,說起離婚原因,男方認爲主要是自己炒股虧了100多萬,但女方財產分割的起訴狀裏提到,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對家庭沒有責任心,在女方懷孕期間不予照顧,致使雙方感情逐漸冷淡,孩子出生後,男方不盡做父親的責任,對孩子不管不問,夫妻雙方矛盾越來越深,經常吵架,最後雙方談及離婚。
夫妻共同財產400多萬,女方稱全被男方轉移
女方要求分割的共同財產主要有四項:女方存在其父親賬戶裏的195.5874萬元,存於女方賬戶中的164.9萬元,女方股票賬戶84.2563萬元以及2010年7月7日購買的奔馳車一輛。
女方表示,自己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申請財產保全時,才發現鄒某已經把上面涉及的財產能轉移的都轉移了,雖然雙方沒離成婚,但鄒某的行爲已經嚴重損害了她的利益。
根據女方的說法,男方分別於2011年12月7日、8日、9日將她存在她父親賬戶的現金全部轉到他個人賬戶,2011年11月22日將她賬戶裏的現金轉到其個人賬戶,並當天離家出走。女方還表示,她股票賬戶裏的錢也是在2011年12月26日和27日分批被鄒某轉走的。
女方認爲這464萬餘元是夫妻婚後共同財產的同時,坦承婚後家裏賺錢的主要是鄒某,因爲鄒某每月有2萬至3萬美元的收入,而她只是一家公司的會計,每月工資收入五六千元,加上獎金年薪10萬元左右。
男方列出婚前財產清單,稱轉錢女方是知情的
“她是等不及急着要搶財產了。”男方和他的代理律師沒等胡某一方說完就搶話說,並表示“女方提出要分割的都是他本人的婚前個人財產”。
男方還列出了自己婚前有500多萬元的財產以及財產清單:2007年以87萬餘元購進蕭山商品房一套,2009年以218萬餘元賣出;2010年以198萬餘元把位於西湖區的房子賣掉;A股、B股賬戶裏股票加上銀行活期和定期存款,以及20萬元的保險……
“錢大部分都用在婚後開銷上,她特別喜歡買玉和買房子。”鄒某在法庭上還列舉婚後的開銷:買玉石花了107萬;以她(胡某)的名義買了一套新房,首付125萬,到去年12月底按揭付了25萬元,房子到昨天還沒有交付;買奔馳車花了45萬;開彩票店投資了70萬;網上給孩子買衣服等物品花了3萬。
鄒某還特別提到炒股虧了100多萬,因爲他一開始本來是做互聯網域名買賣和網上投資的,後來聽了胡某的意見才轉行炒股,沒想到虧掉了鉅款,但上面所有的花費幾乎都是他婚前的個人財產。
至於爲何會從胡某父親和胡某的賬戶裏轉錢,鄒某表示,他是借用胡某父親的賬戶炒股,從胡某賬戶裏轉錢,胡某也是清楚的,因爲轉賬時用的U盾和密碼都是胡某提供的,胡某和胡某父親賬戶裏轉走的錢都用於歸還朋友的借款或投資款。
特殊情況婚內可以財產分割
在近兩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雙方主要圍繞兩大爭議焦點進行,即胡某要求分割財產是否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有關婚內財產分割的有關條款;胡某要求分割的464萬元財物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是鄒某婚前個人財產。
最後陳述時,胡某一方請求法庭支持其訴訟請求,鄒某則要求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並且不同意調解。
“孩子那麼小,我是不願意離婚的。”鄒某在庭審結束時強調,他說自己當初離家出走,主要是炒股虧錢後,銀行催債催得厲害,她卻要求離婚,還要另付她35萬元。女方律師這時插話,當時是男方提出來孩子歸女方,但得跟男方姓,男方同意支付35萬元的撫養費。
胡某的代理律師表示,胡某婚沒離成起訴丈夫要求分割財產依據的是2011年8月13日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第一款,“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其中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或者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婚內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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