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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人大4月20日下午舉行的宣傳貫徹會獲悉,《天津市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將從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分別從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做出明確規定,將對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重大作用。其中,在海洋自然保護區等六類區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該條例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或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應當符合本市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本市的標準和有關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鹽場保護區、海濱旅遊度假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根據該條例,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進行填海、圍海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今晚報記者馬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