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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韓國仁川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新鮮出爐:中國船長程大偉殺人罪名成立,判處30年監禁,並處2000萬韓元罰金。判決一出,各方評價不一。
鏡頭拉到去年12月12日,韓國檢方指控:中國漁船“魯文漁”號非法捕魚,與韓國海警發生正面衝突。船長程大偉指示船員妨礙海警登船,刺傷海警李洛勳。韓方發射照明彈,“程大偉驚慌之下條件反射性地揮刀,刺中韓國海警李清浩並導致其不治身亡。”
案發後,韓國媒體大肆煽情渲染。一時間,輿論大譁、民意洶洶。韓國個別民族主義組織不依不饒,在中國使館前示威抗議,號召全民抵制中國產品;少數執政黨議員提出決議案,敦促中國政府就此正式道歉,承諾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同時鼓吹韓國應加大打擊力度,嚴懲中方非法捕撈者和暴力抗法者云云。
韓國檢方更是來者不善,一口咬定程大偉船長犯有“殺害執行公務者未遂和殺害執行公務者之罪”,要求仁川法院處以死刑,以儆效尤。
黑雲壓城城欲摧。媒體聚光燈下,仁川地方法院如何下判,牽動各方敏感神經。面對洶洶民意,法院頂住“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強大壓力,法官表態:量刑根據韓國量刑基準加以判斷,不受被告國籍影響,也不會加重處罰。最後,法庭認定程大偉造成一死一傷,但殺人並非故意,且反省態度真誠,判處三十年有期徒刑。
乍看起來,判決尚不算太離譜。但讓人警惕的是,判決書提及被告“曾多次進入韓國經濟水域捕魚”,故適用韓國專屬經濟區法加以追究責任。項莊舞劍,意在沛公!韓方通過刑事審判強化主權訴求的意圖,昭然若揭。
無怪乎,中國外交部第一時間發表聲明,中韓在黃海尚未劃定專屬經濟區界限,我方決不接受韓方單方面適用專屬經濟區法來對中國漁民作出判決。中方敦促韓方理性、公正、妥善處理此案。
就法言法,2001年生效的《中韓漁業協定》將兩國海域劃爲“暫定措施水域”、“過渡水域”和“維持現有漁業活動水域”三大部分。本案事發地點,中韓尚未劃定專屬經濟區界限。韓方單方面援引國內法即專屬經濟區法,存在重大瑕疵。
最近5年,韓方對中國漁船動輒開出高額罰單,總額相當於1.64億元人民幣。韓國海警揚言,無暴力行爲的中國漁民每次違規捕撈,將面臨最高40萬元人民幣罰款。暴力抗法者則祭出“刑事處理”狠招,嚴懲不貸。
僅2010年,韓方以“非法作業”爲名,扣留我國漁船高達104艘。韓方一味鐵腕打擊,難免引發我國漁民強烈反彈。衝突此起彼伏,《首爾新聞》社論驚呼,韓國西海(我國稱黃海)淪爲戰場。
本案當中,程大偉船長是否犯殺人罪是本案關鍵問題。被告自述當時腦瓜一熱,過度緊張,出於害怕,揮刀保護自己,從沒想過殺人。主審法官採信海警單方證詞,徑直下判,並未考慮我方證人證詞,啓人疑竇。不邀請中方執法人員共同參與調查,如何有公信可言?
韓國刑法典中,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死刑或終身監禁。但1997年以後,韓國從未執行一起死刑,死刑實質上已不存在。檢方高調要求處以死刑,討好國內民意的政治意味,溢於言表。
定罪實體問題之外,程序問題不宜忽視。程大偉船長是否受到人道待遇,司法程序保障公平與否;是否真正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語言不通的程大偉,有無中文翻譯;是否將中國人犯刻意分開;被告能否行使沉默權;至於中方外交官能否救助探望,提供領事保護,尤須關切。
根據韓國刑法,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有權在七日內提起上訴。鑑於“上訴不加刑”原則,被告可向首爾高等法院上訴。律師不妨收集相關證據,主張被告防衛過當,爭取二審直接改判,減輕刑罰。
韓國2007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214條明定:犯罪嫌疑人、辯護人、配偶有權向管轄法院提出對逮捕和羈押適用是否得當的審查。這一救濟途徑,被告方不可不知,建議適時啓動。
此外,2008年,中韓兩國簽訂《中韓服刑者移送條約》。條約明文規定引渡條件:一是移送之後,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上;二是觸犯的是兩國共有犯罪。以本案觀之,兩個條件程大偉無不符合。建議我國政府通過外交渠道,取得韓方同意,讓被告回國服刑。
2009年,中國逮捕韓國某校級軍官,以“間諜罪”判處其3年徒刑,拘禁1年後,次年引渡回國。條約規定,引渡回國後,服刑人有權依國內法獲得減刑,程大偉自不例外。
就法言法,將心比心。悲劇發生後,中方對韓國海警傷亡一事表示遺憾,願與韓方積極配合,儘快妥善處理善後。被告家屬更是竭盡所能,拿出42萬元人民幣補償。遭到拒絕後,已將賠償金呈上法庭,誠意不言而喻。
冤家宜解不宜結。韓方理當摒棄暴力執法,採用更人性化的執法方式;韓國媒體更應自我剋制,切勿藉機炒作,導致兩國民衆惡感日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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