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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通過國家監管部門相繼發出查處違規企業的信息,相關專家對“鉻超標膠囊”的詳細解析,通過媒體的報道後,公衆從起初的恐慌心理,逐漸趨於平靜。公衆在冷靜看待“鉻超標膠囊”事件的同時,也提出:責任是誰的?企業爲何有法不依?違法了怎麼辦?如何查處?“鉻超標膠囊”事件爲何屢禁不止?針對這些熱點問題,人民網記者昨日專訪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於志剛教授和北京大學法學院孫東東教授。
記者:“鉻超標膠囊”事件的責任,應該如何界定?
馬懷德:本次事件是不應該發生的,因爲對於工業明膠、藥用膠囊和藥品生產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正因爲這個鏈條上各個企業都有違法違規行爲導致了事件的發生。應當確定,本次“鉻超標膠囊”事件的責任主體第一個是工業明膠生產企業,他們是明知故犯,有意把工業明膠裝進白袋子,出售給藥用膠囊企業,這本身就是嚴重違法的。
第二個責任主體是藥用膠囊生產企業,其購買生產膠囊的原料,應該符合藥用明膠標準,經過合法的檢驗;生產出的藥用膠囊,也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生產,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藥用膠囊生產企業明知用工業明膠生產膠囊,還銷售給藥品生產企業,這種行爲在所有的責任主體內,性質是最爲嚴重的,最爲惡劣。因爲其直接導致了藥品生產企業在不經檢驗的情況下,使用了“鉻超標膠囊”,最終造成了藥品違規。
第三個主體是藥品生產企業,其應按照《中國藥典》標準生產藥品,同時,對其購進的藥用原輔料、包裝材料都應該承擔檢驗的職責。但是,一些企業疏於監管購買了“鉻超標膠囊”,沒有經過檢驗就用於藥品生產,違反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導致生產劣藥。
於志剛:這起案件涉及的流程、環節比較多,源頭行爲是明膠生產廠把工業明膠出售給藥用膠囊廠,藥用膠囊廠又把生產的“鉻超標膠囊”出售給藥品生產企業。誰來承擔責任?鏈條的中心是藥用膠囊廠,其上游是工業明膠生產廠,下游是藥品生產企業,共同爲承擔責任的主體;同時,還有地方監管部門的責任問題。
這起案件,通俗點講就是“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湯”。從刑罰上講,要嚴厲打擊源頭造假行爲。“千里長堤毀於蟻穴”,這不僅是嚴厲打擊明膠廠,更要嚴厲打擊藥用膠囊廠,明知上游企業提供的是工業明膠,依然購入用於生產,再提供給藥廠,他們對自己行爲的性質,對於“鉻超標膠囊”使用的明膠,對於“鉻超標膠囊”的流向,都有清楚的認識,對其認定爲共同犯罪的性質沒有異議。
對於藥品生產企業而言,有些企業對購進的藥用原輔料未進行檢驗,屬於違法違規生產,應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在這起案件中,恐怕不是各自承擔自己生產銷售行爲的刑事責任的問題,而是上游企業應當爲“鉻超標膠囊”的進一步擴散、使用承擔刑事責任。我建議,對所涉及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按照自然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個別涉案企業曾被查處過,但這次又出現了嚴重的違法行爲,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恐怕明膠廠和藥用膠囊廠所在地區的政府和相關監管部門,特別是負有監管責任的人員,他們的失職、瀆職行爲,應當受到關注,觸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企業爲何有法不依,鋌而走險?
馬懷德:我國的法律法規非常健全,爲何明膠生產企業、藥用膠囊生產企業和藥品生產企業甘願冒天下之大不韙,生產、銷售“鉻超標膠囊”。我個人認爲,這不單單存在於藥品領域的違法行爲,而是在我國所有的領域普遍存在的一種現狀。譬如說礦難,我們知道所有的礦難都是違規操作導致發生。儘管中央三令五申、發佈各種規定要求,我們依然無法杜絕各種礦難的發生,根本原因是採礦企業沒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來履行職責和義務。同樣,以瘦肉精、地溝油爲例,生產企業明知是違法行爲,照樣敢於生產銷售,這就是有法不依的問題。
在關係到老百姓飲食、用藥和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已經比較健全。這種現象反映出,一方面,社會對法律的尊嚴和地位以及對法律的權威性不夠重視。一些人的法律法規意識不強,守法意識不高,而不在於法律法規的如何健全。另一方面,違法成本過低是有法不依的重要原因。有些企業爲了一噸原料節省1萬元,就去購買明知是工業明膠生產的“鉻超標膠囊”,因爲他們的獲得遠遠大於可能被查處所接受的經濟處罰,同時違法行爲被及時查處的機率較低,不能夠被及時地追究責任,造成了僥倖的心理,客觀上造成社會普遍違法,自然就會有持續的違法行爲。
國外的藥品生產企業違法成本大,一旦違法會遭受毀滅性的打擊,所以,他們不敢冒險。我國的藥企數量很大,監管有一定難度,某些企業就存在僥倖心理,鑽法律的空子。
於志剛:2011年,臺灣地區發生“塑化劑”事件,臺灣監管部門對涉案企業進行重罰。經驗告訴我們,正是這樣的小概率事件釀成了影響深遠的食品、藥品安全事件。對於危害公衆健康的事件,世界各國一旦發現,都是嚴厲打擊。
記者:企業違法了,怎麼處罰?
馬懷德:對於違法企業肯定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工業明膠生產企業違法生產藥用明膠銷售給藥用膠囊企業,對膠囊生產企業生產藥用明膠追究責任,應該是比較清楚的,它生產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膠囊,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的特殊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對於藥品生產企業來說,它沒有履行檢驗的職責,違反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導致生產了劣藥,這種違法行爲主要根據《藥品管理法》進行處罰。對以上主體適用的法律條款各有不同,但對情節嚴重的,除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生產許可證,涉嫌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案件涉及對違法企業和相關監管人員的處罰,需要公安、藥監、質監、監察、檢察院、法院等多個部門,涉及的法律有《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 “國務院特別規定”和《刑法》等法律法規,都要遵循相關的法律程序。
於志剛:對打擊“鉻超標膠囊”的生產、銷售行爲,現有的刑法都有規定,能夠對這起案件中所涉及的多個流程、多個環節中的多個企業和企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那麼,具體的定罪,要看各個流程、環節和各個企業和具體負責的人員所支持的具體行爲而定。
記者:這種違法行爲,爲何屢禁不止?
馬懷德:公衆所關心的是,這種違法行爲或犯罪行爲,爲何屢禁不止?是不是監管不到位造成的。我認爲,應該整體、全面地看待這個問題。我國的藥品生產企業比較多,生產的規模比較大,一個品種或者幾個批次的藥品出了問題,並不意味整個藥品都是違法違規的,都是不安全的。
本次查處的河北、江西兩家違法企業長期用工業明膠銷售給藥用明膠企業,浙江新昌多家藥用膠囊廠違法違規生產,長期存在又疏於管理,都是與地方重發展輕監管有很大關係,在違法企業被披露的背景下,對藥品安全責任方面,地方政府、地方相關的監管部門應該有高度的責任和警戒,以免再次發生類似的問題。
我有個建議,對於本次“鉻超標膠囊”事件,監管部門、新聞媒體,都應及時發佈有關權威信息,對違法違規企業依法予以查處,對不合格產品儘快召回、銷燬,通過全面的監督檢驗,對藥品安全狀況儘快有一個客觀準確的信息,消除公衆的恐慌心理。
孫東東:違法行爲屢禁不止的背後,是地方政府的問題。我們發現,特別是許多違法違規案件,都是在地方政府、地方監管部門的眼皮子底下公開違法,這也不是一天、兩天,影響也比較惡劣,爲什麼不去查處?如果查處,勢必會影響地方的稅收、就業等“小利益”,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對於全國百姓的健康大利益而言,就靠邊站吧,地方考慮不了那麼多。可以說,地方政府在“鉻超標膠囊”事件中難辭其咎。
還有一點是,地方監管部門缺乏“兩力”。首先是缺乏執法動力。地方監管部門依法執法,嚴格執法,本身沒有激勵政策,相反還會惹來麻煩。其次是缺乏執法壓力,不執法,不積極作爲,拖延履行職責,也不承擔多大的責任,或者說沒有人去追究他的責任。除非出了大事,相關監管部門的不作爲者纔有可能面臨刑事、行政的責任。
如何讓執法成爲常態,不間斷的、無縫隙的監管,通過這次“鉻超標膠囊”事件,應該成爲我們深思的一個問題。
在此,我有個建議:就是要有激勵機制。如果一個地方,執法的秩序很好,效果也不錯,能夠嚴格執法,不過多的考慮地方利益,尊重法律,依法行事,善於用法律手段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於這樣的地方領導、監管部門要給予提拔使用。
本次事件實際上是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暴露出來的問題,應該對此做個“小手術”。我建議,省級藥監部門實行垂直管理。這樣做的好處顯而易見,地方監管部門不用看地方領導的臉色,不用兼顧地方的經濟利益,重塑監管秩序,嚴格執法,從根本上杜絕類似“鉻超標膠囊”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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