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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通訊員鄧光揚蔣海英本報記者範傳貴
電子數據被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列爲法定證據後,正當社會爲此熱議之際,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以QQ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電子數據,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判令被告向原告還借款5.8萬元本金及利息。近日,該判決已生效。
原告餘女士在起訴書中稱:一年前,她與金小虎熱戀正酣。一天,因金小虎的弟弟急需1.5萬元,金小虎便在QQ上對她說:“能不能幫忙直接將15000元轉給我弟弟?星期一就還。”她很快把錢轉到金小虎弟弟的卡上。當月,她還替金小虎繳了1000元機動車違章罰款。
一月後,金小虎又在QQ上問她能否再幫忙轉4000元。她還是二話不說,直接將錢轉到了金小虎卡上。又隔一月左右,金小虎又在QQ上向她借錢,她再次轉了4萬元給他。
又半月,兩人鬧掰。餘女士以借貸糾紛爲由,將金小虎起訴到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索要欠款5.9萬元。
被告金小虎在法庭上辯稱:QQ記錄是真實的,恰恰證明原被告是男女朋友關係,不能證明貸款關係;本案所涉錢款,用於雙方共同生活支出或來自女方贈與,沒有償還的義務。
爲此,餘女士向法庭出示金小虎回覆給她的多條手機短信,其中包括“放心,我肯定會還你錢的”,“星期一就還”等內容。
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雙方的QQ聊天記錄、手機短信及通話內容、銀行對賬單等證據,金小虎與餘女士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但餘女士幫金小虎交車輛違章罰款的1000元是基於戀愛關係的友情饋贈。最終,法院判決金小虎還給餘女士借款5.8萬元及利息。
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業已於近日生效。
現行民訴法規定的7類法定證據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電子數據並不在法定證據列;電子數據雖被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列爲法律意義上的證據類別,但其能否正式“入法”,即便“轉正”,能否提前適用於當前的司法實踐?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南京司法實務界人士。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左自才法官認爲,進入網絡時代,不少羣衆進法院打官司,手裏掌有電子郵件、網上交易記錄等大量電子數據。而目前,法律上雖並不單列電子數據這個證據類別,但現實中往往會將其轉化成書證、證人證言等法定證據,與其他法定證據一起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法庭要採信電子數據,需具備證據的“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當事人除了確保證據完好,比如對記錄進行公證,涉及到借貸的,還要保留相關紙質憑證(如匯款單)等,儘量讓本來孤立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方能保證其真實性。這次民訴法修正案(草案)修訂內容中將QQ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列爲法律意義上的證據類別,應該說是大勢所趨,也是進步所在。可以從立法層面統一司法實踐中的不一致以及因此而造成的不規範局面。
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檢察院羅歆鈺檢察官表示,當下,電子商貿和其他基於網絡的人際交往大量出現,電子文件已成爲傳遞信息、記錄事實的重要載體。QQ聊天記錄、微博等成爲法律證據本身沒有多少爭議,因爲這些網絡行爲也屬民事行爲的一種。這些方面一旦發生糾紛或案件,相關的電子文件就成爲重要的“見證者”。因此,爲查清案件事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一般可以作爲證據來使用。但因電子郵件、QQ聊天等交流載體容易被人竊取或篡改及冒用,因此在作爲證據材料認定案件事實時,要充分審查這些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如果僅僅用聊天記錄等作爲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印證時,認定案件事實應當慎重。
江蘇律師辛超則認爲,電子數據雖可通過屏幕顯示、截圖、打印等方式,以傳統紙質形式呈現,但仍易被破壞、難保存、易修改,真實性難以鑑定。這意味着,當事人除要將電子證據提交法庭,還需對電子數據真實性加以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精神,當事人向法院提供電子證據,應當提供如計算機數據或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以及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以避免不承認是自己說的話或出現空口無憑之說。如果提供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應當註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提供僞證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