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4月24日,謝亞龍涉嫌受賄案在丹東開審,檢方指控涉案金額爲172萬元。謝亞龍代理律師稱謝亞龍在上午的庭審中翻供,自稱曾在看守所內遭到了吊打、電擊、抽耳光等刑訊逼供。謝亞龍稱認罪只是爲了保證自己能活下來,並讓被扣留的妻子獲得人身自由。(4月24日華龍網)
謝亞龍是“龍”是“蟲”,在他主政中國足協的這幾年,球迷也好,非球迷也罷,都已經看得一清二楚。但是,謝亞龍到底有沒有受賄、受賄多少、有沒有構成犯罪,這就不是球迷能夠看得見、說得清的了,而必須用事實來說話,由法律來裁定。
此前,央視透露的信息是,謝亞龍涉案金額爲172萬,一共被指控了12項罪行。現在,謝亞龍的律師金曉光和陳剛卻表示,謝亞龍曾在看守所內遭到了吊打、電擊、抽耳光、不讓睡覺、言語侮辱等五項刑訊逼供措施。而此前承認的172萬涉案額以及12項指控,多半是發生在刑訊逼供之後,是爲了保證自己能活下來,能見到自己的親人,並希望親口告訴兒子自己究竟是一個怎樣的人。
這當然只是謝亞龍的一面之詞。但是,卻給法庭出了一道難題。因爲,謝亞龍所說的這一切,已涉及另一層面的法律問題。如果真的如他所說,辦案人員對其進行刑訊逼供,那也決不能袖手旁觀,而應當作進一步的調查。相反,如果辦案人員沒有對其刑訊逼供,那就應當給其加一條罪名——誣陷罪。其被指控的罪名就不只是12條,而是13條了。
現在的問題是,由於公衆對中國足球早就傷透了心,對包括謝亞龍在內的足協官員,更是深惡痛絕。因此,對謝亞龍的翻供以及刑訊逼供指稱,極可能會寧信其無、不信其有,從而給辦案施加強大的壓力。
而從近年來的實際情況看,輿論對辦案的影響還是相當大的。如果因爲公衆的情緒,辦案人員就不對謝亞龍的翻供和刑訊逼供指稱不認真調查和處理,不僅對謝亞龍不公,對法律也可能是一次傷害。因爲,按照代理律師透露的信息,謝亞龍在詳細講述每個案件時,受到了公訴人的制止。果真如此,爲什麼公訴人不允許謝亞龍把案情講清楚,值得好好推究。
我們說,法律的最高原則就是以事實爲根據。即所有法律行爲,所有對犯罪嫌疑人的指控,都必須建立在事實基礎上。離開事實,一切指控、一切結論,都可能出現問題。對謝亞龍的指控也是如此,不管其有多麼的可恨,都要以事實爲根據,給其一個心服口服的判決。
從這個層面上看,謝亞龍的翻供以及刑訊逼供指稱,倒也未必是一件壞事,至少,它可以讓辦案人員更加深入、徹底、準確地把他的犯罪事實認定清楚,包括可能存在的事實不清、事實認定不到位、遺漏問題等。
既然謝亞龍案是一個十分敏感、關注度極高的案件,審理好了,可能會成爲一個範例。而審理不好,也可能給中國司法留下一個污點。所以,希望相關法院能夠對所有可能存在的疑點,都作精細的調查、審慎的處理,切不可被公衆的情緒所左右,也不可被謝亞龍的翻供和指稱所影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