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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起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出庭受審 電視截屏
申思等四名前國腳的審判過程中,最出乎人意料的內容,當屬受賄金額認定的巨大變動。公訴人認為,四人屬於共同犯罪,從接受請托、上場比賽,最後領取贓款都是一起行動,應對總額800萬元負起責任,而非每人200萬元。原本在外界看來,申思、祁宏、江津和李明四人非法操縱足球比賽案,是整個足壇反賭掃黑案件中相對最為簡單的一起案件。畢竟案件僅牽涉到一場比賽,金額也沒有異議,4名國腳平分了800萬元賄金,即每人200萬元。按照這樣的推斷,四人的刑期不會太長,大概在七八年左右。
但在庭審過程中,接連出現波折。首先祁宏、江津和李明的三位辯護律師都進行了從犯辯護。『給出的理由是申思找他們三個的,而且申思是隊長。』一名旁聽者透露,『但公訴人馬上反駁,這三名球員不是從犯,因為主犯和從犯並不是誰來組織聯系,而是看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上場比賽,他們都是主力,都發揮了主要作用。再到最後收受賄賂,誰也不多誰也不少。』
公訴人隨後提出了一個觀點——四人屬於共同犯罪,從打假球到提取贓款,四人均為共同作案,均屬於共同犯,因此都需要對此次犯罪的總額,也就是800萬的賄賂款負責,這也讓四人的辯護律師一時啞口無言。如果按照這種說法,他們每個人的刑期恐怕都將大大加重,畢竟200萬元和800萬元是有很大區別的,公訴人的結論聽起來對四人都十分不利。
本報記者關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