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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最受關注的新聞莫過於“龍王”翻供。“龍王”指中國足球的原掌舵人謝亞龍,他被指控受賄172萬餘元。然而,謝亞龍在受審時當庭翻供,聲稱自己被刑訊逼供。就在謝亞龍翻供的同一天,北京市地稅局原局長王紀平在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庭上也翻供了。謝、王二人是正局級幹部,比他們更高級別的貪官也有翻供的,北京市一中院審理過的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廣東省高院院長麥崇楷,都在受審時翻供。貪官受審爲何屢屢翻供?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登民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
受賄案口供只是證據之一
馬登民教授專門研究刑法,他從1985年就開始當兼職律師,辦理過很多刑事大案,包括不少廳局級、省部級的貪污受賄案件。馬登民介紹說,其實在貪污受賄案件中,翻供的落馬官員只是少數,像謝亞龍、王紀平,因其位置比較特殊,翻供後影響比較大。多數翻供官員也不是全盤翻供,而只是針對個別事實有爭議。比如被控受賄十多筆,被告人對其中一筆認爲不符合事實等。
受賄案件有不少證據是“一對一”,發案現場往往只有行賄者與受賄者,並無第三人在場,難以收集到第三方證人證言,也不會留下犯罪工具之類的旁證。馬登民認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有“一對一”的孤證,行賄方說送錢了,而受賄方說沒收到錢,就不能定罪量刑。但是,如果還有別的旁證,比如行賄方對誰說過今晚去誰家送錢去,或者誰說他知道行賄方哪天去誰家了,這就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其實,不僅是受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重口供的現象仍很嚴重,甚至有的法官都覺得被告人不認罪的話,判起來心裏不踏實。馬登民介紹說,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重口供的現象。被告人的口供也是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之一,但口供分三種,一是如實供述,二是受到逼供、誘供或指供,三是在沒有受到外界影響的情況下作出虛假供述。根據法律規定,不能單純以被告人的供述作爲定案依據,必須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翻供沒確切理由不行
今年兩會新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那麼,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的話,是以當庭陳述的爲準,還是以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爲準呢?
馬登民表示,在偵查階段把犯罪行爲說得詳詳細細,到了法庭上卻全部推翻,自己想怎麼說就怎麼說,沒有明確理由是不行的,換句話說,翻供也應有確切理由。比如說,如果被告人翻供,公訴人或法官就會問你的當庭供述爲何與此前的供述不一樣。
司法實踐中翻供理由最多的,就是說自己被屈打成招。確實沒被打的,就會用其他各種理由,比如王紀平就說自己是身體有病,吃藥吃多了亂說的;成克傑說自己當初認罪是源於向中央做深刻檢查,是拔高自己,從法律上來說他沒罪;四川一個交通局長說自己遭到親人逼供、寒冷逼供、傳染病逼供;還有人說偵查員記錄的內容和自己說的不一樣,簽字時也沒讓他看筆錄等等。
“根據規定,被告人如果說自己被刑訊逼供,就應該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馬登民介紹說,線索包括什麼時間、什麼地點、被誰打、被如何打、被打成什麼樣。證據包括自己身上的傷,或者同監室的在押人員看到被告人提訊回來不能走路了等等,馬登民在外地辦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甚至拿到了辦案機關內部人員證明有刑訊逼供的證詞。馬登民介紹說,很少聽說司局級的落馬官員會被毆打,有些偵查人員可能會用不讓睡覺、輪番轟炸等疲勞審訊的方式,直接動手打的很少。
翻供說假話對被告人不利
馬登民表示,如果被告人提供了被刑訊逼供的相關線索或證據,那麼法院就應該啓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根據2010年7月1日生效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證明系偵查人員通過刑訊逼供手段獲取的證據,該證據就成爲非法證據,不能被法庭採信。
“如果被告人提供了被刑訊逼供的線索,偵查人員就應該到庭接受詢問。”不過,馬登民認爲,偵查員的反偵查能力太強了,到了法庭上也不會承認自己打人了。此外,按照法律規定,證人也應該出庭作證,尤其是控辯雙方爭議較大的證人證言,應該讓證人出庭接受詢問。而我國刑事審判的現狀是證人基本上不出庭,而是以公訴人宣讀證人證詞爲主。證人出庭少的原因一是經濟費用,涉及交通費、誤工費等問題,二是部分證人害怕被報復,三是一些證人礙於情面,也有其他一些原因。不過,馬登民認爲,證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有利於法庭查清案件真相。有的作假證的證人,就會在律師的多角度詢問中露出馬腳。
而對於被告人的翻供和自述被刑訊逼供,要結合相關證據予以查證。法律明確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被從輕處罰。如果查證被告人在庭上作了不實陳述,那就不屬於如實供述,就不能被從輕處罰。從謝亞龍來說,如果最終法院未能認定他被刑訊逼供,那他就沒有如實供述,就會取消原來對他的自首認定。
避免翻供要有措施
避免嫌疑人因稱逼供而翻供,最好的辦法就是辦案機關依法辦案,並拿出強有力的事實證明沒有逼供行爲。
馬登民認爲,破解逼供難題,首先要對審訊全過程進行監控錄像。現在不少人在呼籲警方公開審訊謝亞龍時的監控錄像,雖然現實中存在一些辦案人員先打完人,再打開錄像審訊的現象,但監控錄像對抑制刑訊逼供仍有很大的作用,現在檢察機關基本上實現了全程監控。
其次,必須在看守所內審訊犯罪嫌疑人。馬登民介紹說,看守所內的審訊室有一道鐵欄杆,嫌疑人和審訊人員各坐一邊,中間被鐵欄杆隔開,這能防止刑訊逼供行爲。司法實踐中發生的刑訊逼供,大部分是在看守所以外發生的。
此外,馬登民認爲,從法律規定上來說,應該賦予被告人沉默權,並賦予律師的在場監督權。沉默權不是鼓勵被告人拒不供述,而是強調自願供述,以保證真實性,避免冤假錯案。律師的在場權能有效監督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行爲,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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