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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助理審判員王 慶
2010年11月的一天下午,院信訪辦來電說有個當事人有緊急事情要見我。剛到信訪大廳,一個四十多歲的中年男子便在信訪引導員的指引下走過來了。該男子叫王某,供職於一家經營連鎖加盟藥店業務的公司。因一家連鎖店出售感冒藥致人死亡,該公司被死者家屬起訴到法院。該案經一、二審,公司不服向我院申請再審並被受理。在此過程中,當事人的家屬情緒激動,多次找人到公司采取哭鬧、設立靈堂等行動,嚴重影響公司的經營。當時此案剛分到我手裡,王某希望我能依法審理本案,同時說服死者家屬停止激烈行動,使公司能夠恢復正常經營。
死者陳某某生前身患腎病、肝病等多種慢性疾病,身體一直不好。事發前一天,他感覺身體不舒服,好像感冒了,便讓老伴肖某去買感冒藥。肖某到前面提到的那家連鎖店,說明來意,店主敖某給她拿了兩種牌子的感冒藥各兩片。第二天,陳某某突然死亡。
肖某和兒子陳某主張陳某某的死是吃了敖某銷售的感冒藥所致,將敖某、連鎖店和公司一同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八十多萬元。敖某、連鎖店和公司辯稱:藥店銷售的均是非處方藥,只是銷售而不負責指導如何服用,患者應根據藥品說明書服用,且沒有證據表明是服用敖某銷售的感冒藥導致陳某某死亡,陳某某身患多種慢性病,極有可能是因病死亡。
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陳某某的剩餘胃溶物進行了檢驗,檢驗報告並未顯示有兩種感冒藥的成分,只是說明兩種感冒藥藥性相衝突,同時服用會加重肝膽負擔。一審認定敖某將兩種藥性相衝突的感冒藥同時銷售,對陳某某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判決敖某、連鎖店、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依然認定應承擔責任,但將責任比例減至60%。公司依然不服而申請再審。
經過對案情的梳理,我對於案件的處理方式有了初步的想法: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出發,爭取調解此案。雙方經過一、二審,積怨已經很深,被申請人還會同意調解嗎?果不其然,在我撥通死者兒子陳某的手機征詢其調解意願時,電話那頭傳來陳某憤怒的咆哮:『他們還申請再審?!我爸都被他們害死了,你知道這些天我都是怎麼過的嗎?我什麼都放下了,就為給我爸討個說法……』任我磨破嘴皮,陳某態度堅決,就是不同意調解。
我沒有灰心,立即組織雙方進行聽證,並要求陳某到庭。在庭上雙方充分陳述各自的主張後,背靠背的調解適時地開始了。在和陳某談話時,我結合自己母親不久前因病去世的經歷,表達了對他失去父親的痛苦感同身受,同時向他分析了本案存在的對其不利之處,如能和解將是對其父親的最好告慰。陳某被我打動了,同意讓步並提出了一個和解數額。
在和公司的代表談話時,我分析了案件的利弊,要其從死者家屬角度出發考慮問題,盡量多給一些賠償。公司也提出了一個和解數額。經過幾輪交鋒,雙方之間的數額還是差幾萬元不能達成一致,當庭調解未能成功。聽證結束後,我耐心地繼續與雙方進行電話溝通。不知打了多少電話,費了多少口舌,最終雙方各讓一步,達成了一致。在組織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時,令我意外的是,雙方聯名向我贈送了錦旗!這使我深深體會到一個法官在徹底化解矛盾後的榮譽感和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