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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本是位於新江灣城的“新城御景”四期交房的日子。可是,盼了一年多的業主們,等來的卻是一紙“延遲交房通知書”。開發商稱因電力設施未完善,目前無法交房,通知書中更是出現了“不可抗力”的字眼。幾十名業主表示不滿,聯合前往售樓處討要說法。去年購房
業主徐先生表示,去年3月,他買了一套政和路999弄“新城御景”四期的期房。當時單價爲3.5萬元一平方米,總價400多萬元,全款付清。售樓合同上約定,今年4月30日交房,如果延期無法交房,開發商必須承擔違約金。
同時,補充條款中還約定,若出現“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則開發商必須在通知後15天給出書面證據,並與業主協商決定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賠款或延期履行合同。
延遲交房
正當徐先生爲交房日期的到來而欣喜時,一紙通知函令他失望。前天,他和另一些業主收到一封掛號信,拆開一看竟是“延遲交房通知書”。開發商稱因電力公司未給予小區配套供電,因此無法交房。“最讓我們憤怒的是,信裏說這不是公司過錯,屬於‘不可抗力情形’。這明顯就是開發商想推卸責任,拒付違約金嘛!”徐先生說。
尚無定論
昨天,記者聯繫到開發商上海珠江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律部經理王先生。對於通知書內容,他表示只是引用合同上條款,目前公司對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並無最終定論,還是應由政府、法院等具備公信力的職權部門來確認。
王先生說,公司去年5月提交供電配套申請,6月付清費用。年底卻得知因供電吃緊,電力公司對區域內新增住宅無法供電。“爲了這事,我們和電力公司、區政府一直在協調,但到現在還沒解決,也不知道什麼時候能解決。”他稱,目前當務之急是解決供電問題,至於“延遲交房”所負責任將按合同和政策解決,“如果最終職權部門認定此事應由開發商擔責,公司將按合同處理”。
對此,有法律界人士認爲,業主應在購房時看清合同,儘可能細化“不可抗力”的範圍,以減小利益受損。萬一發生延期交房,業主可提起法律訴訟,若證明並非“不可抗力情形”,則開發商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本報記者金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