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年2月7日,程金松在庭審中不停哭泣。 |
因四歲女兒突發高燒,程金松酒後駕車和父親一起送女兒去醫院,途中因超速釀成車禍,致對方車中一家祖孫三代4口人喪生,其本人也被摘除脾髒。記者昨天獲悉,程金松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並賠償死者家屬100餘萬元。
2011年4月15日22時許,程金松在大量飲酒後駕駛小客車,在密雲縣101國道大石嶺村西路口由東向西行駛時,與王海鳳駕駛的夏利車發生碰撞,造成夏利車側翻起火,39歲的王海鳳和其父母以及14歲的女兒當場被燒死。經檢測,程金松系醉駕,案發時車速高於124公裡/小時。經交通部門認定,程金松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據程金松交待,他當天晚飯時喝了一口杯白酒,晚9點多,女兒突然發起高燒。“我知道酒後不能開車,但我女兒發著高燒,心裡特著急,就沒多想。”程金松駕車拉著女兒和父親往密雲縣醫院飛駛途中,突然發現迎面有輛小轎車由西向北駛來,他來不及剎車就直接撞上那輛車右側,將該車撞翻。被撞車輛後燃起熊熊大火,有過路人用車載滅火器滅火,但此時火勢已無法控制,當消防車趕到將火撲滅時,夏利轎車已變成一堆廢鐵,夏利車內一家四口活活被燒死,程金松的父親頭部外傷、骨盆骨折,女兒大腿骨折,程金松也被摘除了脾髒。
開庭時,死者家屬提出140餘萬元的賠償要求,並指出程金松當時沒有施救,事後也沒出一分喪葬費,且態度惡劣。程金松當庭向死者家屬道歉,但對方大聲斥責“太晚了”,並要求法院對其嚴懲。
法院經審理認為,程金松作為一名擁有多年駕齡的機動車駕駛員,醉酒、超速駕車,在經過案發地路口時沒有減速、觀察,且在看到對方車輛時沒有采取剎車等措施,最終造成4人死亡、2人輕傷等嚴重後果,主觀上系間接故意,客觀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並造成了嚴重後果。法院最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程金松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令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等共計100萬餘元。
案外釋法
據了解,程金松最初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歸案,後因傷取保候審。去年9月,密雲檢察院對程金松提起公訴時罪名改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密雲法院受理後,市二中院決定提審本案,密雲檢察院遂撤訴後將此案報送市檢二分院審查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區間在有期徒刑3年到7年之間,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量刑區間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程金松被警方逮捕,後被公訴至市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