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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19號國務院令,公佈經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關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權威解讀
未滿4個月流產可享15天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關係到全國1.02億女職工的身心健康。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調整女職工
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問: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規定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放在附錄加以列示,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調整:一是爲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二是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三是爲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係,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生育產假假期
從90天延長至98天
問:規定對產假假期作了哪些規範?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爲90天,《勞動法》規定爲“不少於90天”。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從有利於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餵養的角度,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於“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
對女職工流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實踐中各用人單位掌握的休假時間長短不一。爲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流產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明確規定
產假期間生育津貼
問:對產假待遇作了哪些規範?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關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明確用人單位法律責任
問:爲保證《規定》實施,都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一是明確了部門職責分工。二是規定了法律責任。規定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僅籠統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責令經濟補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規定》第七條指出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
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