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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一“90後”宋某,在5天時間裏,3次尾隨跟蹤放晚自習的學生,以水果刀脅迫,共搶得40餘元贓款。重慶萬州區法院近日一審判決被告人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責令退賠被害人小金30元、思思人民幣3元、麗麗6元。
據查,宋某,1991年5月出生,小學文化,無業。因犯盜竊罪,宋某曾於2010年3月9日被萬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1年10月24日晚8時許,宋某在重慶萬州區袁家屯某號樓附近,見小金放學後獨自一人回家,便尾隨其後。在小金住家二樓樓梯間,宋某將其壓到牆角,持水果刀進行威脅,搶走小金身上30多元錢。
次日晚8時許,在重慶萬州區王牌路西山車站,宋某見思思一人向袁家屯方向行走,便尾隨在思思後面。當思思走到某花園一住宅樓二樓樓梯間處時,宋某追上去站到思思面前,持水果刀威脅,搶走思思身上的3元錢和手機一部。搶劫思思後,宋某將手機銷贓獲贓款60元。經萬州區價格人證中心鑑定,被搶手機價值394元。
2011年10月28日晚8時許,在萬州區王牌路某公寓一住宅樓樓下,宋某以同樣的作案手法搶劫了放回家的麗麗,搶得賬款6元。
經查明,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宋某爲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到萬州區袁家屯、王牌路附近路段,持水果刀劫取多人錢財,共計40餘元及手機一部。
2011年11月2日,宋某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2年2月23日,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搶劫罪,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庭審過程中,宋某對檢方指控無異議,自願認罪。
重慶萬州區法院認爲,被告人宋某明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多次持刀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已觸犯我國《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