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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17日,俄羅斯聯邦在舉行全民公決後確立實行總統制。1993年12月12日,俄聯邦舉行全體公民投票,通過了新憲法。新憲法於12月25日正式生效,確立俄實行總統制的聯邦國家體制。
根據《俄羅斯聯邦總統選舉法》,俄總統通過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不得兩次連任。任何一個年滿35歲、在俄常住10年以上的俄聯邦公民都可以競選總統。總統選舉事宜由聯邦委員會(議會上院)決定。選民和競選聯盟均可推舉總統候選人。每個候選人必須向俄聯邦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交有關個人收入和財產的資料,徵集足夠的符合憲法規定的簽名,最後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做出是否同意其參加競選的決定。
選舉法還規定,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選民半數以上支持的即被認爲當選。如果候選人有兩名以上,而其中任何一名候選人都沒有當選,中央選舉委員會則宣佈對得票領先的兩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在第二輪投票中,只要得票領先的候選人所獲的贊成票數量超過完全反對票(反對所有候選人)的數量,則當選。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選舉委員會認爲總統選舉無效:參加投票的選民人數未超過登記選民的半數;得票最多的候選人所得的贊成票數量低於完全反對票數量;如果候選人只有兩名,他們都沒有得到半數以上投票選民的支持。
如出現下列三種情況,俄聯邦委員會將宣佈重新舉行選舉:一、總統選舉被認爲無效;二、參加第二輪投票的候選人在投票當日撤選或由於其他原因退選;三、參加第二輪投票的候選人無一當選。在重新舉行總統選舉時,那些因其行爲而造成選舉無效或第二輪投票選舉無效的候選人不能再度成爲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