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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第三者”是妨害正常婚姻家庭的重要外因之一。對“第三者”的認定,只能靠確實、充分的證據。
一、“第三者”在婚姻法上的對象有哪些
(一)“第三者”的主體: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無配偶者;但是,第三者的相對方一定是有合法配偶的已婚者。如果介入他人戀愛中或與他人未婚同居者,不屬於婚姻法意義上的“第三者”。
(二)“第三者”主觀要件:不以故意爲必要,但大多數第三者在意志上懷有故意,一般有故意拆散他人合法配偶關係和希望與之一方成爲合法配偶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賣淫嫖娼、一般的通姦行爲,其行爲人是不能稱爲第三者的。
(三)“第三者”在客觀上一般存在重婚或同居的行爲,並實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性行爲,其目的一般是希望與合法配偶一方結婚。
二、對“第三者”的舉證及適用原則
(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及取證方式
婚姻法第46條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民事訴訟中提出證據的責任主要由當事人承擔,其中多數舉證責任歸於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負責舉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刑事訴訟中,公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公安、司法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擔證明責任(例外的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案件)。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負有證明責任。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時,必須提供證據。被告人同樣不負證明責任。
涉及“第三者”的案件多數爲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中與婚姻家庭關係有關的重婚案件屬於自訴案件(1998年《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故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第三者”案件的舉證責任應由當事人承擔。
(二)侵害婚姻案件的證據一般由當事人取證
現有法律規定中,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由當事人承擔;刑事訴訟中涉及侵害婚姻家庭權的案件如重婚案件爲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中由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司法機關不必舉證。
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家庭其他成員的私人自治空間,應充分尊重夫妻雙方基於婚姻關係的私權(主要是指配偶權)及相應的婚姻自治能力。國家公權的過度干預往往會給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難以估量的震盪性破壞效應。對於重婚行爲,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依法偵查,檢察院應提起公訴。但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爲,只有告訴才處理。
(三)民事舉證責任原則在處理“第三者”糾紛時的運用
就現有規定來說,“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舉證責任原則也適用於“第三者”糾紛。我國婚姻法過錯賠償原則的確立,夫妻一方或第三者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認爲自己無過錯的一方作爲請求賠償損害方負有舉證責任。原告受害方不僅要對所有案件事實的存在和不存在收集和提供證據,而且要在要件事實真僞不明時獨自承擔全部敗訴風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除對方當事人認可外,其主張不予支持。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當事人認可或不予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對該證據予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理由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分別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審查,並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質量上,應該達到一定的優勢程度。
處理“第三者”糾紛時,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方應儘量舉出有較高證明力的證據,如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和文書。
三、“第三者”案件的證據形式
(一)照片作爲證據
真實的照片作爲證明通姦、姘居行爲的證據具有重要作用。“第三者”案件照片一般爲當事人提供,對當事人來說,照片要成爲合法有效的證據應該注意如下幾點:
首先是應以合法的途徑取得。如通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脅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強迫當事人拍攝的照片不能作爲證據。
其次是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權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飯店房間強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權;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惡意傳播造成侵犯名譽權或隱私權。
(二)視聽資料作爲證據
視聽資料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的一種。視聽資料爲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提供了直觀、動態的證明手段。由於視聽資料是通過圖像、音響等來再現案件事實,因此能較爲準確地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不僅可以用來檢驗、印證其他證據的真僞,而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只要有視聽資料就可以直接把案件中某一事實或者全部情況弄清楚,從而直接認定案件事實。視聽資料爲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審判質量,正確處理民事糾紛提供了有力證據。
實踐中,當事人應以合法途徑取得視聽資料,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權利。
(三)證人證言作爲證據
證人證言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的一種。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這裏所說的陳述包括口頭陳述,也包括文字陳述。而“第三者”案件中證明他人有通姦、姘居行爲的證人證言一般爲文字陳述,鄰居證言作爲證據是典型的間接證據,必須有大量證言並配合其他種類的證據才能使用。
(四)其他證據的效力
一般來說:物證、歷史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者與其有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有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傳來證據;人民法院應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進行綜合分析。
四、“第三者”案件證據的取得與運用
在訴訟中,法院承擔審查判斷證據的責任,有時也要在法庭中宣讀、出示證據,甚至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法院進行上述活動並不屬於履行證明活動行爲,而是履行審理職責的行爲。
證明責任制度是爲了解決在審判過程中,當事實出現爭議或者真僞不明時由誰承擔提出證據的責任,以及當不能提出證據或者不能提出足夠的證據時由誰承擔敗訴等不利後果而產生的制度。由此確定的原則爲“誰主張,誰舉證”。無論在公訴還是在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都不應承擔證明責任,否則是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和職責相矛盾的。
在“第三者”案件中如何以合法的方式既取得確鑿證據、維護自己的權利,又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目前尚有爭議。我國法律沒有把隱私權列爲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但是在司法解釋中,採取了對名譽權實行擴張性解釋的方式,將隱私權的保護納入其中。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法律規定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如果當事人在自己家拍錄下證明配偶與第三者同居行爲的照片或錄像,並且祕而不宣,只作爲出庭時的證據,這種情況不應認爲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證據是客觀存在的,許多證據甚至就擺在面前,比如情書、字條、照片、悔過書等等。實踐中,對公然姘居或情節惡劣的通姦行爲,舉證並不是十分困難,書證、物證、加害者的承認、知情人的證言,都是受害者可以用來舉證的手段。
因此,在“第三者”案件中當一方可能遇到違法行爲的侵害時,當事人要採取合法的形式取證、舉證,以便保護自身的法律權益。(天津華益律師事務所 孫長澤 孫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