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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入罪,懲戒家暴
同樣致力於推動反家暴立法的中國法學會反對家庭暴力網絡自2000年開始從事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倡導、研究培訓工作。
據反家庭暴力網調查,在我國城鄉,有34.7%的婦女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全國婦聯與國家統計局第三次婦女地位調查顯示,有24.7%的婦女遭受過家庭暴力的侵害。
中國法學會教授、反家暴網絡主席陳明俠指出,家庭暴力對人身的傷害是分等級的,人身傷害屬於刑法處罰的范疇,由於80%的傷害程度屬於輕微傷害,達不到刑法自訴最低達到輕傷害的要求,使大量加害者在實施暴力後,得不到法律的懲治,逍遙法外。
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一般被定義為『家務事』,只有當造成人員傷亡,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纔會介入。
但是,由於家庭暴力犯罪主體存在於家庭成員之中,具有范圍上的局限性,多為家庭中的強勢群體,而當弱勢群體遭受家庭暴力時,往往礙於臉面,『家丑不可外揚』,不敢聲張,進而導致悲劇的發生。
此外,家庭暴力犯罪有別於一般的故意傷害案件,其行為發生在關系最為緊密的家庭成員之間,可謂『最深愛的人傷得最深』,對受害人而言,無論是身體還是心靈均是重創。
陳明俠表示,單獨設立家庭暴力罪,可以對造成被害人輕微傷害的加害人將其入罪,施以低度刑,如緩刑、監外執行、假釋、拘役、罰款、社區勞動、強制心理矯治等措施,有效發揮法律的威攝作用和懲治作用。
『對於那些傷害達到輕傷害以上程度的加害人,可以同時運用刑法和家庭暴力法進行治罪。』陳明俠說。
明確懲罰措施,激活保護令
近年來,隨著家庭暴力案件的增多,為受害人發放人身保護令的情形並不鮮見。但是,無視保護令,繼續騷擾、傷害受害人的情況卻比比皆是。
『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發放保護令,是防治家庭暴力政策中重要的措施。人身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法院為預防受害人進一步受到傷害采取的法律舉措,具有法律效力。加害人不予執行,即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懲處。』王行娟表示。
她認為,設立違反保護令罪,可以對提出過保護令要求,而未提起法律訴訟的受害人,在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時給予懲治,以達到保護受害人的目的。
不過,專家同時指出,保護令的實施,需要有配套的懲罰措施以保證其執行。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零二條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執行者,作出了采取強制措施的規定。但是這個條文與家庭暴力保護令的執行,不能完全銜接。保護令由於涉及人身安全,具有低度刑的性質,違反者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只有作出明確的懲罰措施,纔能真正發揮保護令的作用。』王行娟說。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