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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電顯示:去年我將自己在雨花亭的一套房子租給劉某住,並且言明承租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由劉某交納。但事後劉某一直拒絕交納,物業公司多次找到我,要我支付物業服務費。可我認爲自己不應擔責,因爲我曾向物業公司申明過出租事宜,並告知由劉某交納。請問,我能拒交物業服務費嗎?顧先生長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熱線律師答覆:顧先生應當按規定向物業公司支付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爲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顧先生作爲業主,有按物業服務合同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不得以房屋出租爲由推卸交費責任。
《解釋》第7條規定:“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顧先生不能以自己與承租人約定由其交納物業服務費,且已告知物業公司爲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
根據上述規定,物業公司可以分別向顧先生和承租人劉某追討物業服務費。鑑於物業公司已選擇向顧先生追討物業服務費,那顧先生應當支付。當然,顧先生支付物業服務費後,可依據租賃合同向劉某追償。記者李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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