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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晚8點,高先生開車從鹿泉駛上京昆高速公路,因突感身體不適,他將車開入靈壽服務區,在車上睡了一夜。第二天早上8點多,高先生抵達行唐南高速口,收費站的工作人員說,因爲高先生在高速公路上停留時間超過了12小時,必須要交納385元的“超時費”。高先生納悶,“超時費”是個什麼費?
“超時費”是個什麼費?兩種態度頗具代表性。記者隨機調查15位車主,其中12位不知道有這種規定。看來80%的車主有“不明不白撞槍口”的風險。一些地方公路管理部門的態度比較一致,以國家相關法規爲依託,表示當懷疑你逃費時,會收取懲罰性費用,要想不被罰你得提供證據。看來收錢很有理,民衆理解有誤區。
事實真是這樣嗎?
高速公路一度出現過駕駛員暗地裏換卡的情況:相對方向的兩輛車,在中途或服務區內相互交換通行卡、更換假車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其最大特徵就是車輛通過時間遠遠超過正常車輛。國家要求打擊懲處這種行爲。2004年國務院頒佈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對依法應當交納而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拒絕其通行,並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車輛通行費。這個規定也成了不少省份公路管理部門解釋“限時費”收費依據時的“尚方寶劍”。
不過,筆者看來看去,既沒有發現國家說過在高速公路上停留時間太長的司機就是逃費者的話,也沒有發現國家賦予地方公路管理部門,對“超時”司機“寧錯殺一千,不放走一個”的權利。地方公路管理部門所說的依據在上位法中並無依據。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還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在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費用;不得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怎麼這句話不見各地公路管理部門掛在嘴上啊?就算地方公路管理部門沒有巧立名目斂錢的主觀故意,但是將所有司機都當成逃費者進行懷疑,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同樣不公平的還有要求司機提供沒逃費的證據。按照地方規定,只要司機能提供發票或其他證據,證明自己在服務區休息、修車或者吃飯,就能免除“超時費”。言外之意,在自己車上休息,車壞了自己修車,只要耗時太長都有可能交納超時費,甚至在服務區消費忘了要發票都不行。這樣的規定未免太過霸道。司機在高速公路上開車,不僅有交錢的責任,還要在管理者懷疑你時,負擔自證清白的義務。這不荒唐嗎?
筆者認爲,司機交納的高速費包含有道路的修築、維護費用,也包含着有關部門的管理費用。公路管理部門不應當把過多的責任和義務強加給司機,而且用現代技術監測路網內車輛狀況並不是難題。“超時費”其實是一種懶省事的打擊逃費的方法,應該加以規範,至少要明確誰主張罰款誰負責舉證。本報評論員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