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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某小區的龐先生被所在小區的前任物業公司起訴到法庭,原因是他自2009年至2011年拖欠了2年的物業費。物業公司向法院訴稱,自2009年至2011年內,龐先生一直沒有繳納物業費,24個月的物業費用總計2800餘元。由於該物業公司已於2011月7月撤出小區,因此物業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龐先生一併支付欠繳物業費用及滯納金。
對於物業公司的起訴,龐先生十分惱火,他認爲他並非無故欠繳物業費,而是事出有因。原來,龐先生所購買的房子於2006年交付給他,但沒過多久,他就發現房屋的外牆有漏水問題,水滲進內牆對其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他曾經找到前物業公司報修,但物業公司對龐先生的要求一直未予迴應。無奈之下,龐先生便自行對外牆進行了維修。龐先生認爲維修費用本應由前物業公司承擔,因此該款應從物業費中抵扣。
經法院查明,在龐先生與前任物業公司所簽訂的協議中,約定了房屋共用部位小修、養護、維修費用及大中修費用、更新費用等在房屋的保修期過後,經業主大會同意從專項維修資金中開支。該協議的簽訂意味着龐先生對此項條款知道並認可。由於龐先生在購房時與房屋開發商約定的保修期爲5年,因此,2009年至2011年,房屋還在保修期內。在這期間的房屋外牆漏水應由開發商負責維修,前物業公司對外牆確實無維修義務。因此法院認爲,龐先生拒交物業費及其自行維修費用可抵扣物業費的主張沒有依據。
權威提醒
自行維修房屋費用不能抵扣物業費。因此,業主發覺外牆有滲水現象,在保修期內應及時聯繫開發商進行維修;若超過保修期,就要根據和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決定是否由物業公司負責維修。業主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應儘量事先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避免類似糾紛發生。整理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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