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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涵繪圖 |
天津北方網訊:邢先生花60萬元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裝修期間,衛生間下水道經常向上冒水,不僅將其家裏的地板泡壞,還使屋內常常瀰漫着臭味兒。日前,邢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西青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開發商賠償相應損失。
邢先生於2010年10月花60萬元購買了一套商品房,2011年6月領到鑰匙後開始裝修。施工期間,衛生間的下水道經常向上冒水,不僅泡壞了新裝的地板和地磚,還使屋內瀰漫着一股臭味兒。此後,邢先生多次與物業和開發商協商維修事宜,均遭拒絕,爲防止損失擴大,其自行更換了泡壞的地板和地磚,並找人疏通了管道。
日前,邢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相關施工和更換地板的費用6000元,以及門窗、桌椅、衣櫃等受損後重新購買所產生的費用20000元。西青法院審理中,開發商辯稱,已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約定,也經原告驗收,故沒有賠償義務。
法院認爲,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新建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商品房衛生間下水道多次冒水,被告作爲銷售方,有義務在保修期內對衛生間下水道進行維修。因被告怠於履行維修義務,給原告造成相應損失,故原告主張的地面施工、污水處理等費用6000元應予支持。但原告提供的購買門窗、桌椅、衣櫃等票據,只能證明其購買上述物品,不能證實上述物品損壞,該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開發商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邢先生6000元。(記者解金釗通訊員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