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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原贛州市市直機關工委正處級幹部胡健勇因涉嫌受賄、貪污、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在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贛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一、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健勇在擔任贛州市委副祕書長、興國縣縣長、定南縣縣委書記、於都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興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肖某等五十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安排工作、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劉曉、原司機李小華等人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款物共計人民幣651.088萬元、美元4.1萬元、港幣28.2萬元、新加坡幣0.4萬元、歐元0.5萬元,應以受賄罪追究胡健勇的刑事責任。二、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健勇在擔任定南縣委書記、於都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報發票及收不入帳的手段,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9.35355萬元,應以貪污罪追究胡健勇的刑事責任。三、有706.105299萬元的財物被告人胡健勇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應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胡健勇的刑事責任。
案發後,辦案機關追繳被告人胡健勇贓款共計人民幣1713.864252萬元。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胡健勇委託的辯護律師出庭爲其進行了辯護。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機關幹部在庭審現場進行了旁聽,被告人胡健勇的部分親友也旁聽了庭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