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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機制、交易機制的進一步完善,也離不開債券市場的日益成熟
作爲一項直接融資的金融創新業務,資產證券化漸行漸近。當前要深入總結前期試點經驗,爲資產證券化業務平穩推進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相關法律法規需進一步完善。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離不開發達成熟的金融市場,離不開完善的法律、信託、稅收環境。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行規模逐漸擴大,但相應的制度規範仍然欠缺。因此,應借鑑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在市場準入和退出,以及各類參與主體行爲規範、風險控制、會計準則、稅收制度等方面制訂完善的法律法規,爲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製度保障。
監管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資產證券化涉及發起機構、信託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機構等衆多市場主體,而且同一主體可能兼任多個角色,交易結構複雜,風險隱蔽性強。因此,必須加強審慎監管,引導金融機構在充分評估風險和成本的情況下,合理設計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從而在金融市場規範、審慎地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
交易機制也需要進一步完善。近幾年的試點情況表明,金融市場不能互聯互通,限制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影響了證券化產品的加速發展。因此,應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促進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互通,使資產證券化產品在兩個市場上發行和交易,實現信貸體系和證券市場的融合,進一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此外,資產證券化需要較爲完善的配套服務。資產證券化以成熟的債券市場爲基礎,以長期國債利率爲定價基準。債券市場越成熟,證券化起步越容易。因此,要大力推動債券市場深化發展,健全完善債券發行承銷制度,擴大投資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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