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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訊(錦法宣記者肖翔實習記者任鴻)因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不習慣,市民小鄭和妻子小王一起,將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決父母搬離住所,聲稱願意以其他方式贍養。記者昨日從錦江區法院瞭解到,該院已駁回小鄭和妻子的訴訟請求。
小鄭名下有一套130多平方米的住房,父母從老家搬到成都和他一起住。沒過多久,小鄭夫婦就因生活瑣事與父母不斷髮生摩擦。屢次爭吵後,他和妻子將老倆口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父
母搬離住所。
小鄭說,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對房屋有處分權利,讓父母搬出去後,他和妻子願意出錢贍養父母,並不是逃避責任。但老倆口說,老家的房子拆遷後,拿了補償款就沒有建新房,他們如果搬出去,就沒有住處了。
錦江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小鄭和妻子以物權爲由要求父母搬離房屋,與《物權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不符,且法律並未賦予義務人履行贍養義務方式的選擇權,最終駁回小鄭和妻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