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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姚華)國土資源部網站昨日公佈了修訂通過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明確規定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閒置土地,將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該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閒置土地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此外,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認定爲閒置土地。辦法明確,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爲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閒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覈屬實的,依照相關辦法處置,包括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由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處置方式。
其他情形,閒置土地將按照以下方式處理。首先,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徵繳土地閒置費;第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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