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陳麗平近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分組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黃學軍建議,擴大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爲強制措施的範圍。
草案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財產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黃學軍說,現實生活當中,妨礙民事訴訟不會僅僅侷限於法律規定的惡意訴訟、調解、仲裁等,而是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情形,例如濫用申訴權的行爲、假意申請回避實際上是想拖延訴訟的行爲、僞造一般證據的行爲、證人拒不到庭或者拒絕回答的行爲、撕毀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爲、在媒體上發表不當言論試圖干擾正在審理的案件或者惡意攻擊已經生效的裁判的行爲等等。草案僅僅新增對惡意訴訟、惡意規避執行等行爲採取強制措施的內容,難以增強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爲的威懾力度。
黃學軍建議,將以上列舉的實踐中非常普遍且性質惡劣的妨礙民事訴訟行爲,納入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調整範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