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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發熱腹瀉兩天後到醫院就診,補液治療和抗炎治療4小時後,因心搏驟停搶救無效死亡。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80萬元。該醫院的醫療行爲被醫學會鑑定爲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醫院擔責80%,賠償12萬元。
事發當日,患者賈某在腹瀉伴嘔吐、發熱兩天,自服藥物治療無效的情況下到醫院就診。當時,賈某面色蒼白,脈細無力,被診斷爲“發熱、腹瀉、脫水、離子紊亂”。經補液治療、抗炎治療等,4小時後賈某病情加重,呼吸心搏驟停,搶救無效死亡。賈某妻女因其死亡事宜找醫院解決未果,到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0萬元。
訴訟中,被告醫院申請對賈某的死亡原因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進行鑑定。原審法院委託本市某醫學會對賈某的醫療問題進行鑑定。該醫學會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分析認爲:由於醫生在患者就診時未予及時檢查救治,在病程中觀察病情不及時,對病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在患者心臟停搏後醫方未能採取規範的復甦措施,認定本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院方負主要責任。同時也指出,患者以前患有高血壓、腦梗塞等病史,對其死亡也有一定的影響。
原審法院經審理,對醫學會出具的鑑定書予以採信,認爲被告應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酌定按80%的比例賠償原告合理的經濟損失。即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喪葬費、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12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賈某妻女不服,上訴到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醫院賠償其死亡賠償金60萬元。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