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孩子好不容易考上大學,大四快畢業時學分竟差了40多分,經老師口頭通知未及時辦理延長學習年限手續,被學校按照自動退學處理。家長不滿“被矇在鼓裏”,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恢復孩子學籍。日前,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2006年9月,小洋(化名,1987年生)到本市一所高等院校環境工程學院本科班學習。大四第一學期結束後,小洋修得學分竟與專業要求最低學分差了40多分。2010年3月輔導老師口頭通知小洋到辦公室辦理延長學習年限手續,直到同年12月,小洋仍未辦理相關手續,也未向學院提出繼續學習申請。2011年1月,經學院報告以及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小洋按照自動退學處理。同年3月,小洋的父親向學校瞭解孩子情況,得知該處理結果非常震驚,提出延長學習年限申請卻已來不及。後學校送達一份未蓋章的《自動退學的決定》,小洋的父親拒絕簽字。同年6月,小洋作爲原告,父親作爲訴訟代理人,先到學校在該決定書上加蓋公章,後以教育行政糾紛爲由將學校告上法庭。
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作爲本科畢業班學生,在畢業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後,修得專業培養計劃所設置課程的累計學分與專業要求最低學分差額超過40學分,根據學校規定屬於應當延長學習年限的情形。原告在得知應當辦理延長學習年限手續後,未及時向學院提出繼續學習申請,原告所在學院提出報告,經被告校長會議研究,對原告作出退學決定,使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主張送達文書未蓋章,屬於送達不合法,但在訴訟前,原告已到被告處將該決定書加蓋公章,故該決定現已生效並送達原告。原告其他主張,不能成立。綜上,一審駁回原告訴請。(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