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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完善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保障訴訟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獲得辯護、法律援助、申請回避等訴訟權利。
——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辯護權和辯論權。
——進一步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和證人保護制度。
——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嚴格執行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的規定,對死刑案件的證據審查判斷採用更嚴格的標準。
——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建立重大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制度。
——繼續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規範量刑裁量權,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規範量刑程序的規定,保障量刑公開、公正。
——進一步嚴格死刑審判和複覈程序。完善死刑案件審理的程序,實行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死刑複覈程序中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強化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死刑複覈案件的法律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佈指導性案例進一步明確死刑適用標準。
——修改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中的起訴、受理和開庭前準備程序,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完善保全制度、證據制度、送達制度、裁判文書公開制度和審判監督程序等,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修改行政訴訟法。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審理程序和證據規則,保障受到違法行政行爲侵害的個人和組織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貫徹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原則,落實《宗教事務條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保護公民不被強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
——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完善朝覲事務管理辦法。改進朝覲的組織、管理和服務工作,爲穆斯林羣衆順利完成朝覲功課提供便利和保障。
——鼓勵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幫助宗教界解決部分項目建設中的實際困難。支持中國佛學院新校舍的建設、改擴建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支持西藏和四川、雲南、甘肅、青海四省藏區宗教活動場所設施的改建擴建項目。支持青海玉樹地震災後宗教活動場所恢復重建。加大對新疆等穆斯林聚居地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的清真寺的幫扶力度。
——制定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相關規定的實施辦法。
——促進宗教文化交流。支持中國宗教界與國外相關宗教組織開展友好交流。
(五)知情權
深入推進政務公開,繼續從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拓展知情權的範圍,不斷提高公民知情權的保障水平。
——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凡是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推進政府辦事公開。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部門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充分告知辦事項目有關信息。
——積極穩妥推進審計工作信息公開。堅持和完善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規範公告的形式、內容和程序;堅持和完善特定審計事項階段性審計情況公告、重大案件查處結果公告制度。
——不斷完善政府新聞發佈制度、新聞發言人制度和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
——建立健全領導幹部任免信息向社會公開制度。適時發佈領導職位空缺情況及其崗位職責要求、考察對象或者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提高領導幹部任免信息公開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規範和監督醫院、學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辦事公開工作。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範、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
——推行廠務公開。到2015年,實現已建工會的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廠務公開,已建工會的非公有制企業實行廠務公開達到80%以上,切實保證職工羣衆的知情權。
——完善村務公開,以財務公開爲重點,建立村務信息公開平臺。
(六)參與權
進一步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
——實施選舉法,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保障和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
——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向社會公開並徵求意見。
——繼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依法參與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制定和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認真聽取各人民團體的意見。
——促進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建設。制定慈善事業法,修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規範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支持工會代表職工參與企事業單位管理。逐步實現已建工會的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全覆蓋,已建工會的非公有制企業職代會制度達到80%以上。
——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基層羣衆自治制度。
(七)表達權
暢通各種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和表達權。
——尊重和保障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發表意見、開展視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參與調查和檢查活動等權利。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多種方式與公衆進行交流,瞭解公衆意願,徵求公衆意見。
——健全羣衆利益訴求表達機制,不斷暢通和拓寬信訪渠道。落實信訪條例,推廣和完善“綠色郵政”、“網上信訪”、“專線電話”、“視頻接訪”、“信訪代理”等做法。堅持各級領導幹部閱批羣衆來信,推進領導幹部接訪下訪,加強信訪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推廣應用。繼續加強國家投訴受理中心建設,構建快速高效受理羣衆訴求的綜合平臺。
——保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表達權。企業制定和修改勞動規章制度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確保職工的利益表達渠道暢通。
——加強對新聞機構和新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新聞從業人員的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維護新聞機構、採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八)監督權
不斷完善監督體系,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切實保障公民的民主監督權利。
——加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監督。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確保權力正確行使。
——充分發揮人民政協民主監督作用。加大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建議和批評方式,對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的監督力度。
——健全對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監督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認真研究辦理個人和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加強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防止違法增加個人和組織的義務。
——加強對行政審批權力的監督制約。推進審批過程、結果公開,強化全過程監控。
——嚴格執行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中規定的行政問責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質量、徵地拆遷、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的問責力度。依法懲戒因失職、瀆職而侵害羣衆利益的行爲。
——修改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和關於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對舉報事項、舉報情況以及舉報人的信息嚴格保密,及時糾正阻攔、壓制、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爲,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保障公民和社會組織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行監督的權利。
——擴大社會監督。加強特邀監察員、監督員、檢查員工作。強化人民羣衆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監督。
——鼓勵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暢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渠道。
三、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
國家繼續採取措施,切實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一)少數民族權利
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
——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保證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有相應數量的少數民族成員。對少數民族公民報考公務員依法給予照顧。
——重視培養和使用各類少數民族人才。加大少數民族黨政人才培養選拔力度。支持民族地區實施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和農村人才支持計劃。繼續免費爲民族地區農村定向培養全科醫生和招聘職業醫師,培養民族醫藥專業人才。
——保障少數民族均等享受公共服務的權利。不斷增強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服務能力,使民族地區的城鄉居民收入、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與全國平均水平差距明顯縮小,上學、看病、飲水、通訊、就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明顯緩解,牧區、邊境地區、人口較少民族聚居地區和少數民族貧困地區農牧民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
——保障少數民族的經濟發展權利。落實促進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西藏五個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支持其他民族地區發展的政策和專項規劃,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主要指標增速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繼續制定實施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興邊富民行動、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等專項規劃。在主要草原分佈地區全面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牧民收入增幅不低於本省(區)農民收入增幅。大力發展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落實有關優惠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的特殊需要。重視民族地區生態環境保護。
——加快發展民族教育。公共教育資源向民族地區傾斜,加快發展學前教育,支持邊境縣和民族自治地方貧困縣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加強民族地區寄宿制學校建設,積極穩妥推進雙語教育,大力推進職業教育,加大師資培養培訓力度,加強教育對口支援。
——保障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加大對少數民族特色文化保護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強對少數民族文化遺產的保護,對瀕危項目和年老體弱的代表性傳承人實施搶救性保護,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集聚區實施整體性保護。支持民族傳統體育事業發展。
——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處理。建設中國少數民族瀕危語言數據庫。
(二)婦女權利
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促進男女平等,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繼續促進婦女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逐步提高女性在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比例。省、市兩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成員和縣級政府領導成員中各配備1名以上的女性。逐步提高縣(處)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門領導班子中女性擔任正職的比例。逐步提高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管理層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女代表比例。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員。
——努力消除就業性別歧視。落實男女同工同酬。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適時修改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標準。推進已建工會的企業簽訂並履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保障婦女平等獲得經濟資源和參與經濟發展的權利。確保農村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
——提高婦女生殖健康服務水平。完善城鄉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險覆蓋所有用人單位。提高孕產婦住院分娩率,降低孕產婦死亡率。提高婦女常見病篩查率,提高宮頸癌和乳腺癌早診早治率,降低死亡率。逐步爲農村育齡婦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費增補葉酸及多種營養素。推進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試點,爲農村計劃懷孕婦女提供孕前優生健康教育等免費技術服務。
——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機制,以及預防、制止和救助一體化工作機制。
——打擊拐賣婦女犯罪行爲。堅持預防爲主、打防結合、以人爲本、綜合治理,提高全社會的反拐意識和婦女的防範意識,爲被解救婦女提供身心康復服務,幫助被解救婦女迴歸社會。
——加強性別統計工作。完善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的分性別數據的收集和發佈。(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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