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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洛陽6月12日電因村民長期往一處傾倒垃圾導致積水成潭,一名11歲小學生在積水潭邊玩耍時不慎墜入水中溺亡。今天,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積水潭所在村的村委會補償學生監護人2萬元。
2011年4月19日下午4時許,原告馮某夫婦的11歲女兒到一積水潭玩耍時不慎掉入潭中,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女兒到被告村邊自然形成的積水潭玩耍時不慎掉入積水潭淹溺死亡事實清楚。因該積水潭系村民長期倒垃圾堵塞,深溝流水不暢自然形成,又無人承包經營管理。但鑑於原告女兒死亡的事實,出於人道主義村委會應對原告給予適當的補償,酌定2萬元較爲公平合理。原告作爲女兒的監護人,未盡到其監護責任,也應承擔未盡監護之責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此案宣判後,法官提醒,暑假即將到來,希望此案能給學生暑假安全敲響警鐘。(張玉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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