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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老翁將35萬餘元錢存到了弟弟的名下,他和弟弟去世後,其弟媳認爲,錢應該歸她所有。老翁的兩個兒子因此將嬸子告上了法庭。日前,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相關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所以即使錢存在被告名下,且進行過公證,但仍判決涉案存款歸老翁的兩個兒子所有。
案情回放哥哥躲債務將錢存至弟弟名下
蘇強和任全系同父異母的兄弟關係。2005年,兩人的父親任志旭爲規避債務,以其弟弟任志明的名義在銀行開設了賬戶,分多次存入35萬餘元。2007年,任志旭對其去世後遺產如何分配立下遺囑一份,並指定其兄弟姐妹爲遺囑執行人。2008年,任志旭和幫其存款的弟弟相繼去世。
遺囑執行人與任志明的妻子簽訂了“備忘錄”一份。後來,任志明的妻子與任志旭的兩個兒子因爲遺產問題產生了矛盾,任志旭的兩個兒子將嬸子告上了法庭,請求依法確認任志旭遺囑所涉及的35萬餘元全部歸他們所有。蘇強表示,任志明的妻子提出要得到一部分的存款。迫於壓力,他們曾答應給她一部分存款,可是她對數額不滿意,又不明確講出自己所要求的數額,並揚言“讓錢爛在銀行” 。她還一再以自己身體有病,不能提供身份證爲由爲提款設置障礙,拖延時間。原告任全表示,其訴訟請求與蘇強一致。
任志明的妻子辯稱,該存款爲任志明與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依法應當屬於她與任志明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認爲,任志旭死亡後,其遺產的合法繼承人只有二原告。原告方提供的銀行存摺開戶日期、遺囑、任志旭的遺囑執行人與被告簽訂的“備忘錄”等證據材料顯示,二原告所述事實,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故對於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類似情況證據確鑿可要回存款
市律協民商法業務委員會委員任秀福表示,一般情況下,存款的實際所有人以存單上的姓名爲準。如果將錢存在別人名下,將存在很大風險,如果發生糾紛,就要依靠證據來要回自己的錢。需要準備和保存的證據包括,雙方的約定、備忘錄、存款的手續和簽字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留下音像資料。如果證據確實充分,即便錢存在別人名下,也是可以要回來的。任秀福表示,本案中的法律關係是一種財產確權關係。即便涉案存款曾進行過公證,但公證書的法律效力不能對抗法院判決。(涉案人物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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