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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目擊
時間:2012年6月13日
地點: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目擊者:本報記者胡新橋本報實習生劉志月
今天9時,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1號法庭。隨着審判長敲響法槌,武漢建行爆炸案二審正式開庭。合議庭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組成。
持續2小時40分的庭審,控辯雙方圍繞王海劍是否是主犯、其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及3人的定罪量刑等焦點展開辯論。
庭審中,王海劍的父親委託律師向法庭提交了精神病鑑定申請,但被當庭駁回。
王海劍堅稱自己過失犯罪
堅稱自己是過失犯罪,是王海劍的上訴理由之一。一審庭審中,王海劍曾自稱本想關掉炸彈起爆器,但因爲手抖而誤按下開關。
庭審中,在回答其辯護律師提問時,王海劍稱,自己確實是誤按。當時條件不合適,爆炸物的有效半徑只有4米,當時運鈔車停在4米之外,根本炸不到,自己沒必要冒險。
對此,支持出庭公訴的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向王海劍提出兩個問題:既然說不想按下起爆器,爲什麼當時不離開現場?不去按起爆器不就沒有問題了麼?
王海劍在庭審辯論階段自我辯護稱,打開起爆器保險後,只有兩種方法能夠避免爆炸,一是拆掉炸彈,二是關上保險。打開保險後,起爆器處於待機狀態,很容易受到周圍汽車頻率的影響。“如果離開現場,干擾來了也會引爆,那不是吃力不討好,我何必要那樣做”。
王海劍的辯護律師認爲,在實施爆炸時,王海劍是唯一參與者和直接見證人,是引爆過程的唯一知情人。公訴人關於王海劍是故意按下起爆器的結論是基於揣測,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這一點。
在提起上訴時,王海劍還曾提出,自己並沒有想傷人,並採取了諸如取走10斤炸藥、只用塑料袋包裹炸藥等行爲來減少炸藥的威力,並說有視頻資料記錄了自己取走炸藥的情形。
公訴人認爲,案發前,王海劍等人在測試時使用的最大劑量爲1斤左右,都足以產生把石頭炸碎的能量,剩下的5斤炸藥威力可想而知。
申請精神病鑑定被駁回
申請精神病鑑定,也是王海劍提交的上訴理由之一。庭審中,王海劍的辯護律師向法庭宣讀了一份精神病鑑定申請。該申請由王海劍父親提出,請求對王海劍的精神狀況進行司法鑑定,並作出被告人王海劍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
王海劍的父親在申請書中稱,1995年,王海劍的外公因嚴重的抑鬱症先後兩次服毒,最終自殺身亡;王海劍母親一方的親屬也有多人因精神疾病自殺;王海劍曾於2010年7月遭遇嚴重車禍,並在事故中當場昏厥,腦袋受到嚴重衝擊;王海劍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及歸案後,明顯表現出“情感高漲、言語動作增多”等躁狂性精神疾病表徵。
在聽完申請宣讀後,審判長問辯護律師是否有相關證據提交,得到否定回答。
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官曾問王海劍對此上訴理由是否堅持,他回答稱堅持,但頓了一下之後又說:“不過,我沒有精神病。”
對於精神病鑑定申請,公訴機關稱沒有必要做鑑定,並給出如下理由:王海劍本人否認存在精神疾病;雖然提出稱親屬存在精神病史,但未向法庭提出精神病的病歷或相應的鑑定結論;縱觀全案,從王海劍從網上學習製造炸藥、策劃爆炸搶劫、實施後駕車逃離並砸毀摩托車以逃避偵查等一系列行爲來看,其作案動機明確,自我保護意識強,不存在喪失辨識能力的情況。
經過審判長與兩名審判員短暫交流後,審判長說,根據合議庭的意見,認爲實施犯罪前,王海劍進行了長期準備、有正常思維能力;在實施犯罪之後駕車逃離並砸毀摩托車,毀滅罪證,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在偵查階段及一二審庭審中,回答問題思路清晰,神志正常,對辯護人提出的精神病鑑定申請予以駁回。
三上訴人均認爲量刑過重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3名上訴人均對一審量刑提出異議,認爲量刑過重。
王海劍稱自己不是主犯,只是做事的;自己不是故意的,沒想到傷人;另外,製造炸藥的初始目的,只是爲了賺錢,如果是爲了搶運鈔車,沒必要製造如此多,並自稱受到王偉脅迫。
王海劍的辯護律師稱,目前法庭對爆炸案中主從犯地位並沒有查實,王偉和王海劍互相指認,王安安並不全部瞭解情況,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王偉及其辯護律師則認爲,王偉參與犯罪僅限於犯罪預備階段,應屬於預備犯,應當獲得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安安也認爲自己曾經向警方提供了王海劍可能藏匿於醫院的線索,應屬重大立功。
對於3人的上訴理由,公訴方均予以反駁,認爲一審判決定罪量刑適當,建議法庭予以維持。
庭審於11時40分結束,審判長宣佈,鑑於本案案情重大,將提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