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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等十五部門日前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要求,學校食堂一般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滿,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滿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後,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
具體內容如下:
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細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共同參與對學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學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作爲食堂管理的重點,切實承擔起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責任。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是指爲學生(含教職工)提供就餐服務,按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條學校食堂應以改善學生營養、增強學生身體素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爲宗旨,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建立健全覆蓋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審批制。學校開辦食堂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供餐。
第八條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由校領導、後勤管理部門負責人和食堂管理人員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食堂管理。重大開支和重要事項,由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內部控制制度。針對學校食堂管理的各個關鍵環節,建立健全嚴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條崗位責任制。學校應根據學生就餐規模,切實做好定崗、定責、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員。學校應按照不相容崗位分設的要求,設置採購、加工、保管、會計、出納、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關鍵崗位應定期進行輪換。規模較小的學校,部分崗位可以由符合任職要求的其他人員兼任。
第十一條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學校負責人應輪流陪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食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第十二條科學營養供餐。各地應參照有關營養標準,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當地飲食習慣和食物實際供應情況,制訂成本合理、營養均衡的食譜。
第十三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學校應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飲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細化事故信息報告、人員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後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學校食堂應按照《消防法》的規定,提高消防意識,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消防演練,防止發生火災。
第十五條建立膳食委員會。學校應成立由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發揮其在配餐食譜、食堂管理和檢查評議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條學校食堂一般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滿,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滿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後,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
第五章食品貯存
第二十六條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庫、出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規模較大的學校,應由兩個以上人員簽字驗收。嚴格入庫、出庫檢查驗收,覈對數量,檢驗質量,杜絕質次、變質、過期食品的入庫與出庫。出庫食品做到先進先出。
第二十七條建立庫存盤點制度。食堂物品入庫、驗收、保管、出庫應手續齊全,物、據、賬、表相符,日清月結。盤點後相關人員均須在盤存單上簽字。食堂應根據日常消耗確定合理庫存。發現變質和過期的食品應按規定及時清理銷燬,並辦理監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食品貯存場所應根據貯存條件分別設置,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應分設,並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擺放,不同區域應有明顯標識。散裝食品應盛裝於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及聯繫方式等內容。盛裝食品的容器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條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於8平方米;
(二)牆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製成的牆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於清洗與排水;
(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配備餐飲服務許可證所規定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食品加工過程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
第三十一條必須採用新鮮安全的原料製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學生提供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不得製售冷葷涼菜、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
第三十二條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於70℃。烹飪後的熟製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三十三條建立食品留樣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並按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放置於專用冷藏設施中冷藏48小時。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於100g,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審覈人員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
第三十五條加工結束後及時清理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及時清洗各種設備、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歸位擺放。
第七章食品供應
第三十六條學校食堂供餐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體學生統一夥食費標準,由學校食堂提供統一飯菜;二是自購制,即飯菜品種、數量由學生自由選購,學校食堂憑充值卡或飯菜票結算。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從中選擇。
第三十七條學校食堂應綜合考慮學生的營養需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伙食標準和配餐方案,並報教育、衛生、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制訂每週帶量食譜並提前公佈。
第三十九條有清真餐需求的學校應設立清真竈,竈具、炊具使用,原材料採購、貯存、加工等應符合清真飲食的規定。
第四十條就餐場所管理。學生就餐場所應張貼均衡營養、健康飲食行爲等宣傳資料;應設置洗手池等設備設施,有明確的洗手、消毒及檢查等規定;就餐場所及設備設施應定期維護,保持乾淨整潔,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一條就餐秩序管理。學生就餐時,應落實校領導帶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強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費。
第四十二條餐用具清洗與消毒。按照要求對食品容器、餐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提倡採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採用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乾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八章財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學校財務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食堂財會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第四十四條學校食堂財務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專帳覈算。對營養改善資金收支情況必須設立專門臺帳,明細覈算。
第四十五條嚴格區分覈算主體,由財政經費保障的人員、設施設備等方面的費用不得在食堂專帳中列支。
第四十六條學校必須確保營養改善專項補助資金足額用於學生伙食,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飲料等替代。
第四十七條教職工在食堂就餐應與學生同菜同價,伙食費據實結算,不得擠佔營養改善補助資金,不得侵佔學生利益。
第四十八條學校食堂收取伙食費應開具合法票據;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按規定辦理相應報銷手續。
第四十九條食堂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將學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轉移食堂收入。嚴禁挪用食堂資金或設立“小金庫”。
第五十條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將應在學校事業經費列支的費用等計入食堂支出。食堂成本覈算應以食堂的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須的各項料、工、費爲基本內容。
第五十一條食堂的收支結餘實施月度結算,食堂的結餘款要專項用於改善學生伙食,嚴禁用於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津補貼以及非食堂經營服務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二條學校食堂實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學校膳食委員會的監督。學校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將食堂收支情況及時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同時報送教育部門備案。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教育部門要會同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物價、審計等部門,採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形式,對學校食堂管理的各個環節加強監管。對發現的問題要予以通報並責令整改;情況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追究相應的責任。教育部門在考覈學校工作時,應將食堂管理作爲重要考覈指標。
第五十四條建立公示制度。學校應定期將營養改善計劃受益學生名單、人數(次),學校食堂財務收支情況,物資採購情況,帶量食譜、飯菜價格等情況予以公示,接受學校師生和家長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建立信息反饋渠道。設立校長信箱,食堂工作人員、就餐師生,可以對原材料採購、伙食質量等問題進行投訴或舉報。學校應定期公佈投訴或舉報的處理情況。
第五十六條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疏於管理、玩忽職守,導致學生髮生食物中毒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一)在食堂經費中列支教職工伙食、獎金福利和招待費等費用;
(二)虛報、冒領、套取、擠佔、挪用營養改善補助資金;
(三)剋扣學生伙食、貪污受賄等。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各地應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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