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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國外打洋工,需不需要簽訂合同?拿不到工資怎麼辦?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責任有哪些?……針對我國對外勞務合作存在的諸多問題,《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應運而生,將於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走出去”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開展對外勞務合作取得顯著成績,對實施“走出去”戰略,增加國民收入,促進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經調查,截至2011年11月,我國對外勞務合作派出各類勞務人員39.5萬人,較去年同期增加3.8萬人,其中承包工程項下派出勞務21.7萬人,勞務合作項下派出17.8萬人。
與此同時,對外勞務合作領域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特別是一些單位或個人非法組織勞務人員到境外打工,境外務工人員的權益受到侵害,境外勞務糾紛等羣體性事件時有發生。
例如,金融危機爆發後,在羅馬尼亞大量建築工人失業的情況下,2008年2月份,山東某市6家非法中介和個人派出勞務486人,由於承諾工資不能兌現,工人到我駐羅使館求助,山東省先後組織三批工作組,赴羅馬尼亞處理勞務糾紛,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
相關人士表示,這種羣體性突發事件不僅損害了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我國的國際形象。因此完善政策措施,抓緊制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的行政法規,從制度上解決對外勞務合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利於維護勞務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
“黑中介”遭嚴查
2012年6月,陝西省商務廳連續接到多名農民工舉報:西安市豐達商務信息諮詢中心非法從事赴澳大利亞外派勞務業務,收取高額中介費。
經查,西安市豐達商務信息諮詢中心沒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質,非法從事外派勞務業務,收取高額中介費,涉嫌合同欺詐,是典型的外派勞務“黑中介”。目前,省商務廳已聯繫西安市商務、工商、公安等部門對該公司予以查處。同時,部分受騙勞務人員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報案,公安部門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商務部相關負責人曾經介紹,對外勞務糾紛的部分原因是有些勞務經營企業內部管理存在問題。如在招工、收費和權益保障方面經營不規範,或者違規操作。特別是一些不法分子和黑中介私募亂招,高額收費,勞務人員出境後遇到問題無人管理。
對此,條例明確規定,未依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對外勞務合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務、旅遊、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對違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務、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對非法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
簽訂規範合同
據瞭解,以前在簽訂勞務合同階段,都是外派企業與境外僱主簽好外派勞務合同後,再交給外派勞務人員,這未必符合勞務人員的真實意願。再者,大多數外派企業與外派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務合同採用的都是格式合同,不允許外派勞務人員改動。
因此,條例對規範對外勞務合作的有關合同作了較爲具體的規定。首先,規範合同的訂立。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必須與國外僱主訂立書面勞務合作合同,並與勞務人員訂立書面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未訂立合同的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其次,規範合同的必備條款。明確將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因國外僱主原因解除與勞務人員的合同時對勞務人員的經濟補償等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密切相關的事項作爲合同的必備事項。
三是保障勞務人員訂立合同的知情權。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勞務人員訂立合同時,應當將與勞務人員權益保障相關的事項以及勞務人員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如實告知勞務人員,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
加重企業的責任
實踐中,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
國務院法制辦和商務部負責人解釋說,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勞務人員訂立了服務合同,收取了服務費,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合同約定不符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條例的規定,勞務人員在國外實際享有的權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主要有三個層面的責任:一是有責任協助勞務人員維護合法權益,要求國外僱主履行約定義務、賠償損失。
二是勞務人員未得到應有賠償的,有權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協助勞務人員窮盡了合法的救濟手段後,勞務人員仍然沒有得到賠償或者沒有得到全部賠償的,有權要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是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協助勞務人員向國外僱主要求賠償的,勞務人員可以直接向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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