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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6月15日訊記者崔文苑報道:今天,中國證監會就《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以加強對暫不具備公開發行上市條件的成長型、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服務,爲民間資本創造更有利的投資環境。
同日,證監會還就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證監會同時表示,將進行制度上的修訂,擴大QFII投資範圍。
非上市公衆公司准入體現市場化原則
據介紹,《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非上市公衆公司的相關規定,體現了簡化行政許可、放鬆行政管制、促進市場主體歸位盡責的市場化原則。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說,考慮到非上市公衆公司數量多、規模小、經營不確定等特點,與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公司有較大差別,徵求意見稿明確,在准入條件上,不設財務門檻和盈利指標,重點要求公司主營業務明確,治理機制健全,按照信息披露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相關信息;在准入程序上,不設類似發審委組織,也不實行保薦制,大大簡化覈准程序;同時,促進公司依法自治,要求公司在章程中約定股東間矛盾和糾紛解決機制,並支持股東通過仲裁、調解、民事訴訟等司法途徑主張其合法權益。
此外,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現狀和投資者的成熟程度,將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強化投資者“風險自擔、買者自負”的理念,嚴格防範系統性風險。
這位負責人說,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該辦法做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有能力的機構可進入基金銷售領域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過10多年發展,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隊伍逐步壯大,截至2012年5月底,已有61家商業銀行、94家證券公司、3家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和7家獨立銷售機構等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隨着基金銷售機構的發展,證監會基金銷售監管體系逐步完善。
該負責人說,在實踐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等在內的衆多機構,從滿足客戶理財需求和自身業務發展等角度出發,希望能積極參與基金銷售業務。但是,證監會對之前申請機構的情況進行分析後發現,有部分機構因在最近3年內受到行政處罰而被限制了申請資格,而其受處罰的原因對開展基金銷售業務並不構成實質性障礙。
爲滿足廣大居民日益增長的基金理財需求,並鼓勵具有專業理財產品銷售和客戶服務能力的機構進入基金銷售領域,證監會將進一步貫徹落實“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方針政策,放寬基金銷售機構准入條件。
證監會擬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等因受到行政處罰而被限制申請資格的判斷標準進行調整,將其所受行政處罰區分爲“重大處罰”和“一般處罰”,對限制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範圍限定於“重大處罰”。
同日,證監會公佈《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綁定機制,嚴格遵守投資基金的鎖定期,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申報和記錄所投資基金的信息,並提高投資基金信息的透明度,切實防範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擬擴大QFII投資範圍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將結合新增的500億美元QFII投資額度,進行制度上的修訂,繼續加大引入境外長期資金的力度,加快QFII資格審批並簡化其流程,擬擴大QFII投資範圍,允許QFII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以及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等投資工具。
該負責人表示,審批放鬆後QFII機構外借額度的需求會減少,但是證監會仍將嚴格管理,不允許QFII機構對外借出投資額度。另外,當前的QFII政策依然是鼓勵長期投資機構進入我國市場,額度也是優先保證長期機構投資者,暫時不會用來給對衝基金。此外,證監會還將推動優先支持境外養老金的QFII資格和額度的申請,盡最大可能滿足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需求。
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證監會正在研究簡化審批程序,考慮推出電子化申報系統。據瞭解,截至2012年6月8日,證監會已批准172家境外機構的QFII資格,外匯局批准了145家QFII的投資額度,累計批准投資額度272.6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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