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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半路夫妻再婚五年之後,又一次走到分手的邊緣,還要面對糾結的財產分割,前不久,58歲的王女士遇到了這樣的煩惱:大她九歲的後老伴趙老漢不但不念及夫妻情分,還要把她用自己婚前積蓄購買的房產奪走,婚後二人的共同債務卻要她獨自負擔。幸得律師及時相助,王女士纔沒有吃這個眼前虧。
夫妻離婚房子欠款引發爭議
王女士是市區退休職工,趙老漢是近郊農民。2007年,二人再婚時各自都有婚前財產。婚後,二人共同居住在趙老漢兒子的平改房裏。爲了讓雙方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王女士用自己的婚前積蓄買了一處房子,而當她拿到房子的產權證時,她已與趙老漢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此後,王女士的女兒結婚,錢不夠,她向趙老漢借了10萬元,並打了借條。
五年過去了,王女士和趙老漢這對半路夫妻感情不再,而爲了分割財產,趙老漢將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官判決,王女士婚後買的房子歸二人所有,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王女士借的10萬元要如數歸還。
王女士沒想到後老伴會如此絕情,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她找到擊水律師事務所,該所婚姻法務部部長張向龍律師決定爲她代理此案。
積極收集證據女方成功維權
按照張律師的指點,王女士積極蒐集相關證據,其中包括知情人的證人證言、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查詢、銀行卡存款業務回單、銀行卡流水信息、收條以及房產買賣協議等。一系列證據證明,雖然訴爭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得的,但該房的購房款是王女士一方的婚前財產。
“結合本案,因原被告之間就其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事先進行約定,並不屬於分別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製,故關於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原告進行舉證,現原告舉證不能,應推定該借款爲夫妻共同財產,並且被告向原告借款目的爲家庭生活的必要支出,所以原告要求全款返還10萬元借款應不予認可。退一步講,如法院判決離婚,認可借款性質,根據法律規定也只應判令借款方給予另一方實際借款數額一半的補償。”張向龍律師表示。
此案經西青法院開庭,最後調解結案,訴爭房產歸王女士個人所有,訴爭10萬元債務由王女士給付趙老漢其中的一半即5萬元,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在各自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
律師點評
一方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張向龍律師認爲,王女士婚後購買房產應認定爲其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據是《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這類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於對方訴請原被告夫妻間借款只應判令借款方給予另一方實際借款數額一半的補償。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6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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