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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房屋租賃合同簽了六個月,承租人一住卻是兩年多,其間,出租方多次催促承租方搬出房屋並催要租金,還爲此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爲,租期屆滿後,雙方沒有續定合同,但被告仍居住在該房內,該租賃行爲應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由此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市民江波在本市河東區有一套個人承租的企業產房屋。2009年6月,江波委託姑姑江玲將該房出租給沈某,雙方約定月租金450元,租期自2009年6月15日至同年12月15日。雙方簽署租賃協議後,沈某入住該房。合同期滿,沈某既沒有如期搬出,也沒有再給付租金。據江波稱,他與姑姑多次向沈某催要租金並要求其搬出,沈某於2010年9月10日承認欠費並承諾如不付費即搬出,而後,沈某繼續推託致雙方發生爭執。爲維護合法權益,江波與江玲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沈某之間的租房協議,由沈某給付拖欠的20個月房租計9050元。
被告沈某在法庭上辯稱,不同意終止租賃合同。原告江玲曾私自到其家中,盜竊存款,用牙籤堵住鑰匙孔,卸走電錶,致其一直無電使用,還爲此報警。而且,沈某稱其已給付房租至2011年12月底,不拖欠原告任何房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9月10日被告曾給原告書寫了一張欠條,內容爲:“本人欠江姐房錢1400元錢,加下一季度房錢1350元總計2750元。定於2010年9月18日之前還清,遵守承諾,如果反悔將自動搬出。欠款人沈某。”之後,被告分多次將租金分別給付二原告,租金付至2011年年底。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被告租用原告房屋並簽訂書面協議,該行爲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租期屆滿後,雙方沒有續定合同,但被告仍居住在該房內,該租賃行爲應視爲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關於租金的主張,庭審中因原告對被告提交的錄音證據予以認可,而根據該錄音的內容能夠證實被告已按原租賃協議約定的租金標準交付租金至2011年年底。因此,對於原告主張的租金請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