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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6·26”國際禁毒日到來之際,爲提高青年學生對毒品危害性的認識,昨天下午,紅橋區法院公開宣判了兩起涉毒案件,並於閉庭後由刑庭法官用具體生動的案例對現場旁聽的百餘名大學生進行了禁毒宣傳教育,呼籲學生們“抵制毒品,參與禁毒”。
來津售毒當場落網
2011年11月初,經事先電話聯繫,買毒人員江某(另案處理)約定以每克340元的價格,欲從河南省無業男子劉某處購買50克冰毒,並向劉某匯款1.5萬元。同年11月3日,經河南省無業男子鄭某介紹,在鄭某家中,買毒人員肖某約定以每克340元的價格,欲從劉某處購買100克冰毒,並當場交付了3.4萬元。劉某購得上述欲交易的毒品後,分別電話告知江某、鄭某自己將於11月6日到津。11月6日,經電話聯繫,劉某與江某、鄭某約定在本市南開區二馬路菜市場一包子鋪附近交易毒品。7時許,江某趕至上述交易地點附近,並在交付剩餘毒資2000元后,從劉某處購得一包白色晶體(重49.75克),但在離開現場後被民警抓獲歸案。同時,民警將在包子鋪內的劉某及前來接取毒品的鄭某一併抓獲。
民警從江某攜帶的包內查獲購買的一包白色晶體(重49.75克),從劉某攜帶的口袋內查獲一包白色晶體(重99.89克)、毒資2000元。經鑑定,從劉某、江某處查獲的白色晶體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劉某涉案販賣毒品數量爲149.64克,鄭某涉案販賣毒品數量爲99.89克。
法院經審理,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財產15萬元;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連同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刑期,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6個月22天。
無業女賣毒品獲刑
本市無業女青年吳某曾先後因尋釁滋事罪、販賣毒品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11年12月27日11時許,剛出獄半年的吳某通過電話與沈某聯繫向沈販賣毒品,並約定了買賣毒品的數量、價格及交易地點。隨後,沈某將用於購買毒品的1.7萬元交給其夥計趙某,讓趙前去與吳某進行交易。當日14時許,吳某攜帶毒品至本市河東區一汗蒸足療店內,將賣給沈某的一包白色晶體狀毒品及數包紅色塑料包裝的藥片(共計100片)交給趙某,趙某向其支付毒資1.7萬元。雙方交易後被民警當場抓獲。後民警從趙某身上將涉案毒品查獲,同時從吳某身上查獲涉案毒資及一小袋黃色晶體。
經鑑定,吳某販賣的一包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9.33克;從數包紅色塑料包裝的藥片中檢出硝甲西泮成分(數量100片,規格5毫克);從吳某身上查獲的一小袋黃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32克。案發後,涉案毒品已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法律鏈接
《刑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溫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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