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調解室裡助維權
案例一:不簽合同,不買保險,高額違法成本為哪般?
2006年以來小戴一直在合肥某置業公司從事水電工工作,工作五年時間裡,該公司一直沒有跟他簽訂勞動合同和購買社會保險。2011年小戴毅然向公司提出辭職,並以公司未簽合同未買保險要求給予其經濟補償。幾經協商,公司只答應給予小戴2000元左右的補償,無奈的小戴只得前往市工會職工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請工會出面調解此事。
根據小戴的工作情況和相關訴求,調解中心查明其所在公司有兩點違法事實:一是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是未給其購買社會保險。中心工作人員當場電話聯系該公司負責人,並進行了詳盡的勞動法律知識解說,為其計算出不簽合同不買保險若通過仲裁和訴訟產生的高額違法成本,公司負責人當即同意補償小戴5000元。領取補償金後,小戴在調解中心當場書寫感謝信一封,信中表示工會職工調解中心的工作有效地幫助了遇到困難的職工,化解了勞資矛盾。
法規釋解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給予勞動者的一種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案例小啟示
雖然《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做了強制性規定且規定了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社會保險法》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做了強制性規定,但是現實中某些企業主仍然冒著承擔高額違法成本的風險,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際上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得不償失。
案例二:最低工資必須達到。
家住合肥市瑤海區的宋師傅在某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了二年多,每月工資只有950元,公司也未給其購買保險。宋師傅投訴至調解中心,要求公司按合肥市區最低工資標准補發其2011年7月-12月的工資並執行新規定,增加到1010元;另外要求公司為其購買社會保險。
調解中心接到該投訴後非常重視,調解中心的兩位調解員采取『走進企業』調解加法律監督方式,於1月10日到該物業管理公司與其總經理進行協商,並發揮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職能,指出該公司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為,要求其盡快規范用工行為。該公司答應立即整改,將宋師傅及其他沒有達到最低工資標准的人員工資均調整到1100元,並從2011年7月補發與最低工資標准的差額,同時為所有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後該物業公司致函調解中心,就整改結果給予了書面具體說明,宋師傅到調解中心確認其所在物業公司已整改,對調解中心快速處理投訴,幫助職工維護合法權益表示感謝。
法規釋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延伸閱讀
本案是工會以調解中心為載體的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取得實效的縮影,正是某個員工投訴的個案監督與調解不僅有效規范了公司的行為,同時影響了其他的員工,既化解了社會矛盾,又有效預防了更多的勞資糾紛。《合肥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於2011年3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支持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接受並配合工會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
-鏈接
合肥市工會職工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調解方式
電話調解:對事實較為簡單、涉及人數較少的爭議,由調解員通過電話與當事人溝通調解,促成雙方和解的,即結束調解並跟蹤回訪。
上門調解:對雙方分歧不大,但需調查取證的爭議,由調解員上門與當事人溝通了解情況,經調解後制作調解協議書,並對履行情況跟蹤回訪。
開庭調解:對分歧較大的爭議,由調解員迅速到現場調查取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通知雙方當事人到調解庭開庭調解,制作調解協議書,對沒有現場履行的,跟蹤監督履行情況。
合議調解:對法律關系復雜、雙方分歧較大、涉及人數較多、影響面較廣的爭議,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邀請相關部門參與商討,提出意見,聯合調解解決。
指定調解:即為方便當事人,提高調解效率,對一般性爭議,由調解中心按照就近就地原則,指定相關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