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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顏開雲)爲了節省開支,不少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租用私人的車輛接送小孩,從7月1日起,這種行爲在長沙將被禁止。記者昨日獲悉,《長沙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用車管理的意見》將於下月起實施,今年秋季開學時,學生用車覆蓋轄區內50%以上的中小學幼兒園;2013年覆蓋轄區內80%以上的中小學幼兒園;2014年基本實現全覆蓋。號牌將統一爲“湘A×S×××”
很多租用的私車往往安全不達標,存在很多隱患。《意見》明確,學生用車應當使用本市籍客車,不得租用個人車輛作爲學生用車使用。
學生用車的車型必須是7座以上、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消防器材、急救箱、安全錘等安全設備齊全有效的車輛;車輛購買了承運人責任險,還要配備統一的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識。同時,學生用車必須取得學生用車標牌。
爲方便各區縣(市)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加強監管,公安機關將對全市學生用車啓用專段“湘A×S×××”黃色號牌管理,各區縣(市)已統一專段號牌的按原有號段不變。學生用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安檢。公安、交通運輸部門隨時抽查車輛運行情況,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長沙市學生用車將逐步推行不同型號的標準學生用車。現已作學生用車的非標準學生用車,要在嚴格安全管理的前提下,逐步退出學生用車使用範圍。
學生用車運行優先通行
《意見》規定,在保障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執法、道路交通救援等工作基礎上優先學生用車通行;學生用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學生用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臺停靠;交警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生用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爲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其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進行處罰。
同時,長沙將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學生用車要按照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和車載視頻系統,各區縣(市)政府要積極籌措經費安裝相關設施。公安部門將根據相關規定減半徵收學生用車牌照工本費和車輛過戶費。保險機構對於參保交強險的學生用車,應按照保險監管部門制定的交強險費率浮動辦法予以下浮。
校車司機應無重大事故記錄
學校、客運公司聘用的學生用車駕駛員,必須是年齡在25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三年任一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12分,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爲記錄,無犯罪記錄,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爲記錄的專職駕駛員,經公安部門審查合格簽註學生用車準駕後,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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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已有兩種校車運營模式
1.專營模式(望城模式),即組建學生用車專營公司,由公司統一購買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客運車輛,學生用車專營公司專門承擔學生接送工作,不參與其他業務營運;
2.農村客運模式(寧鄉模式),即組建農村客運公司,客運公司在上下學時段統一調配車輛,並加掛“學生用車”標牌接送學生上下學,其他時段參與線路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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