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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然而近年來,土地資源被囤積、炒作,土地環境遭到污染,耕地因爲築路、建房、開窯被侵佔等情形時有發生。瞭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呵護土地其實是爲我們自己和子孫後代謀福利。
案例一:囤地、炒地是違法行爲。某開發商張某閒置一塊土地三年了,說是搞房地產,卻不開盤,說是建工廠也不動土。一直在等土地增值或開盤或轉讓,以獲得高額轉讓金和開盤利潤。最近該土地被有關部門收回。
說法: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80條及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規定,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本案張某囤地不用,有關部門應該將土地收回。
案例二:挖損土地不復原,應繳納土地復墾費。村裏搞標準化建設,因爲要用不少土,村委會組織村民在村後挖了一個大坑。其後幾年都沒有將坑填平。土地管理部門要求村裏復墾,村委會稱因人力物力有限無條件復墾。土地管理部門遂要求村委會繳納土地復墾費。
說法:土地管理法第42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佔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案例三:污染土地該罰。農民李某耕種的土地與一化工廠相鄰。最近,有電解、造紙、製革的廢水流入,土壤被嚴重污染,土地無法耕種。李某遂舉報該化工廠,工廠受到了行政處罰,李某獲得了相應賠償。
說法:環境保護法第20條、第38條、第41條以及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四:土地轉包後悔也要不回。齊某覺得自己的耕地收成不好,將土地轉包給同村的李某。誰料李某改種蔬菜竟然贏利了。齊某後悔,找李某要求收回土地,李某稱轉讓合同未到期拒絕齊某。齊某於是經常採取各種措施影響李某的經營活動。最近經村委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李某繼續履行該轉包合同。
說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第33條、第37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因此,齊某如想要回承包地,需等轉讓合同到期後再主張承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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