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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患者因腰腿疼痛住院治療,住院期間,在病房無人之時跳樓輕生,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患者家屬認爲醫院對患者的護理監管不到位,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12萬元。日前,法院終審此案,認爲醫院的護理工作存在疏忽,對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判決賠償5萬元。
因爲腰腿疼痛,張大媽在老伴的陪同下到醫院看病,並被初步診斷爲腰椎管狹窄。之後,醫院對張大媽採取一級護理,對其進行輸液治療。
第二天,醫生通過CT和拍胸片等檢查方法確診張大媽爲肺癌骨轉移,並將病情告知家屬,但沒有告知張大媽本人。當晚9時許,張大媽在病房沒人的情況下從其所在的骨科二樓病房跳樓,造成多發性骨折,失血性休克,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後,張大媽的親屬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的60%,即12萬元。
原審法院查明,事發醫院的樓房符合國家建設標準。法院認爲,被告醫院在對患者張大媽的整個處置過程中無過錯,其醫療行爲符合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範。患者張大媽跳樓輕生與醫院的診療行爲並不存在因果關係,被告醫院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駁回張大媽親屬的訴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張大媽的親屬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醫院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2萬元。理由是,張大媽在醫院住院治療時屬一級護理,但在其墜樓前沒有醫護人員在場,病房窗戶沒有相應的防護措施,被上訴人對張大媽的監管不到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中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法院認爲,張大媽因患病入住醫院治療,雙方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張大媽在住院治療期間,從病房跳樓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張大媽跳樓身亡屬自主行爲,但被上訴人因護理工作的疏忽,對張大媽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且該過錯與張大媽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原審法院判決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予以改判。
綜上,撤銷原審法院判決,判決賠償上訴人各項經濟損失5萬元。(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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