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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爲飛黃濤
家住江蘇省南京市的小芳從小就和父母親住在外公留下的一處私房,1994年2月外婆去世,同年8月住地拆遷,小芳家因此分得原址一樓小套公房。小芳的母親去世後,腿有殘疾的父親與照顧自己的保姆結婚。
從上中專的第四年開始,小芳就打工供養自己、貼補父親。中專畢業後,繼續打工、上學,又先後通過了大專畢業、本科畢業,直至2007年考上南京大學公費研究生,小芳的戶口也隨之在校際之間遷移。因爲與繼母關係不好,小芳回家的次數很少。
2010年底父親去世後,小芳因爲研究生畢業戶口必須遷回原籍,遭到繼母反對。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爲小芳做了單獨立戶。爲回家居住,小芳與繼母之間多次發生糾紛,社區和派出所多次做工作也無效。無家可歸的小芳於是向南京鼓樓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受理小芳求助後,法援律師從住房來源和小芳戶籍遷移原因兩方面着手進行調查。由於年代久遠,有關拆遷安置的資料一直無法獲得。法援律師從原房檔案、城建規劃檔案、家庭戶籍變動及原因等多方取證,通過一系列證據證明現住房系祖房拆遷安置而來,小芳因拆遷安置成爲該房使用權人。通過小芳戶籍遷移證據,證明小芳戶口遷出系因上學住校,非永久性遷出,其住房使用權並未喪失。以此爲由,幫助小芳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其住房使用權。
開庭審理中,繼母強調,小芳父親去世時,只有她一人戶口在此處,且實際居住近十年,根據規定,只有她纔是該公房的承租人。小芳不具備承租人條件,因此沒有使用權,戶口也不應當遷進來。法院審查了雙方的證據後,支持了法援律師的觀點和小芳的訴訟請求。
法援律師表示,因上學、參軍等原因戶口遷出、人員離家的,屬於暫時性遷移。一旦遷移的原因消失(如畢業離校、參軍退伍),按規定她只能遷回原籍並回到原址居住。除非已經另有居住安排。在上學或參軍期間,遷移人的住房使用權與其戶籍和居住地發生分離,而不是喪失。繼母的說法雖然有一定道理,但她將小芳的使用權視爲喪失是敗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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