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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建議作爲一種檢察監督的輔助手段形式被廣泛運用,並越來越受到被建議單位及社會的重視和認可,它是檢察機關進行犯罪預防和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種常見的有效形式,是新時期檢察機關全面發揮職能作用的有力措施之一。
目前,檢察建議回訪考察落實不夠,檢察建議跟蹤監督不夠。有的檢察機關沒有專門的責任部門負責檢察建議的監督回訪,製作部門只是負責製作,發送部門只是負責發送,發出去的檢察建議由於沒有及時地跟蹤回訪而流於形式。部分檢察建議發出後,由於承辦人工作任務繁忙或重視不足等原因,對落實情況不聞不問,沒有及時與收文單位溝通並交換意見,督促、協助其整改落實。特別是當建議質量本身不高時,很難引起收文單位重視。等到對案件進行回訪考察時,承辦人才匆忙督促收文單位落實、回覆,而收文單位此時往往也是草草完成回覆、應付了事。如此,不僅使檢察建議發揮不了其應有的作用,反而可能削弱檢察機關的權威。
筆者認爲,應建立統一的檢察建議專人跟蹤回訪制度,明確規定檢察建議發出後一段時間內由專人負責對發出的檢察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回訪。在條件不具備的檢察機關,可以暫時規定由檢察建議的製作部門或者發出部門來負責跟蹤回訪。對於收文單位認爲建議正確的,要積極協助其完善整改措施。對於收文後無動於衷的,要主動聯繫、走訪,分析其原因,若是因爲建議本身不妥的,要及時糾正;若是對建議本身沒有問題而拒不接受的,要依法建議其相關主管部門督促其落實。對於應該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導致嚴重後果的,應當建議有關單位或部門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對其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長沙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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