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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村幹部本該爲羣衆謀福利,卻利用職務之便侵佔集體收入,甚至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經福建省連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職務侵佔罪判處被告人楊仁民有期徒刑三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楊仁民是連城縣蓮峯鎮楊屋村原村主任。2010年10月26日,村裏與連城縣冠豸山旅遊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訂客家文化公園清場交地協議,明確清場交地工作由楊屋村組織實施,費用合計7.1萬餘元。2011年春節前,楊仁民夥同他人,以虛報客家文化公園徵地誤工補貼、挖掘機工時等形式,將清場費中的6.2萬餘元予以私分,楊仁民分得人民幣1.4萬元。此外,楊仁民於2010年10月6日傍晚6時許,糾集他人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
(黃建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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