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花耀蘭通訊員張文橋劉雅瓊)在校大學生犯罪後判處緩刑,其社區矯正是在戶籍所在地還是居住地執行?怎樣不讓假期成爲社區矯正“真空”?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漢南區檢察院針對兩名在校大學生被適用緩刑後的社區矯正問題組織法院、司法所、學校四方召開聯席會議,專題研討如何對接修改後的刑訴法,完善在校大學生社區矯正機制。
今年1月,湖北某高校學生小王與小江在學校盜得兩臺筆記本電腦,經鑑定價值7000餘元。6月6日,鑑於二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賠償了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漢南區法院一審從輕判處他們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學校也決定保留其學籍,讓他們繼續完成學業。
根據修改後的刑訴法第258條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但是小王與小江爲在讀學生,不是本地人,如果到他們的戶籍所在地實施社區矯正,容易在心理上產生陰影,也不利於教育管理和繼續學業。如果留在學校執行,符合社區矯正的規定嗎?學生放假回家期間該如何監管?
經漢南區檢察院社區矯正辦公室與區法院、司法所、學校相關負責人深入討論,達成三項共識:一是根據民事法律有關司法解釋,從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爲經常居住地,據此應將學校所在地作爲居住地。二是學校儘管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社區,但校內社會管理機制比較完善,可視爲社區來對待。三是學校在社區矯正期間,爲兩名學生提供校衛隊隊員、圖書整理員等假期勤工儉學崗位,一方面讓其有一定收入,另一方面也能確保不產生矯正“真空”。
據悉,小王和小江回校接受矯正後,表示一定要積極配合檢察院、司法所和學校的幫教,努力學習。他們的家長也專程來到學校表達了感激之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