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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建通訊員陳煒華李某被原工作單位某攝影器材廠派至某光學玻璃公司期間,在工作中負傷,被確定爲工傷。誰料對於工傷保險待遇給付的問題,兩家企業卻互相推諉起來,均稱自己不應負責。究竟該哪家單位負責支付老師傅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呢?近日,上海市楊浦區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實際用人單位光學玻璃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義務。
李某所在單位攝影器材廠遭遇經營困難,李某多年來一直處於“下崗”狀態。2006年,爲解決職工的實際生活困難,包括李某在內的一批員工被該廠經協議的方式派送到光學玻璃公司工作,這批員工均與光學玻璃公司簽訂勞務協議。當時兩單位曾經商定光學玻璃公司僅負責支付工資,攝影器材廠應當爲派送員工繳納四金包括工傷保險金。
2011年4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經鑑定,李某被認定爲工傷致殘程度爲十級。然而,事後經查詢得知,由於攝影器材廠未爲李某繳納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的社會保險費,致使他無法享受由工傷保險機構支付的醫療費用和工傷傷殘補助金。正因爲這個原因,光學玻璃公司與攝影器材廠均不願承擔賠償責任,無奈之下,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職工停薪留職、勞務輸出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和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李某在光學玻璃公司處工作期間遭受工傷事故,應當由該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至於攝影器材廠未及時、足額爲李某繳納社會保險金,如造成光學玻璃公司損失的,可另案解決。據此,法院判令光學玻璃公司支付李某醫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兩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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