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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東昇通訊員盛耀2011年12月,陳某和幾個網友約好到KTV唱歌,其間陳某看到有一個網友在用蘋果手機,就想將其騙到手。隨後,陳某故意向網友借蘋果手機打電話,然後邊打邊走出包廂,接着就離開了KTV。
誰知好景不長,陳某騙來的蘋果手機後來被人偷走了,陳某又以相同的手法約朋友唱歌,再以借電話爲名,騙走蘋果手機。今年2月,警方將陳某抓獲。
近日,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2000千元。
-檢察官說法
爲什麼本案的罪名是盜竊而不是詐騙?承辦該案的浙江省義烏市檢察院檢察官解釋稱,本案中,陳某取得財物的手段雖帶有欺騙成分,但被害人因受騙主觀上僅是暫借手機,並非想將手機的所有權轉移。而陳某取得財物的手段實際上依賴於其趁被害人不備而攜手機逃走,屬祕密竊取,因此陳某的行爲應以盜竊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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