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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989年5月在部隊服役時右眼因公受傷並摘除,左眼患交感性眼炎。1992年6月,王某轉業到某化肥廠工作。2009年7月,王某被醫院診斷患有左眼交感性眼炎及併發性白內障。2010年年底,山東省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所受傷害爲工傷。化肥廠不服該工傷認定,向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複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維持了該工傷認定決定。爲此,化肥廠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應視同爲工傷。經查,王某在服役期間受傷後,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王某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日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某傷情屬於舊傷復發,符合上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據此,法院認爲,王某在工作期間被檢查出患有左眼交感性眼炎及併發性白內障,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應當認定爲工傷。
(胡科剛郝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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